微信群骂两句能起诉吗(微信群被踢可以起诉吗)
一、案件回顾被告小林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该聊天群系同小区业主之间为邻里互助沟通建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互联网群组,日常功能为发布失物招领启事、提示物业安全隐患等与小区公共生活相关的内容,群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物业业主,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微信群骂两句能起诉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微信群骂两句能起诉吗
一、案件回顾
被告小林系微信聊天群“某业主群”的管理员之一,该聊天群系同小区业主之间为邻里互助沟通建立的具有公益性质的互联网群组,日常功能为发布失物招领启事、提示物业安全隐患等与小区公共生活相关的内容,群成员仅限同小区产权物业业主。
原告钱大哥于2019年受该群成员邀请加入群聊,2021年7月13日,该群面向全体成员发布通知,要求群内业主修改用户名,格式为“楼号 房间号 姓名”,非业主和广告商自动退群。同时表明,综合大家意见,不修改者将在一周后被移出群,并请群内成员互相提醒修改。7月20日,群内有成员称进群要遵守群规,否则可以退群,并标记出来尚未修改名称的群成员头像,@被告小林提醒其应该将没有按照要求修改昵称的人清理出去。被告小林随后在群内发布消息“请以上改名字,谢谢”。7月23日,钱大哥在群内发布聊天言论,称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示是业主的个人权利。有群成员在原告该言论下回复,称群有群规,如不愿修改可以不进群,并以言论自由不等于在群里随意说话为例类比。同日,被告小林以管理员身份发布通知,要求群成员必须备注“楼号 房间号 姓名”,如果不备注,则请管理员清理,若干群成员相继发布言论,多数表示同意该规则,要求被告果断“踢人”。被告在发言表示“不愿意遵守群规就请退群”之后,将原告钱大哥移出群聊。原告认为,业主具体住址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业主是否愿意公开属于个人权利,小林在“某业主群”发布管理信息,要求群成员修改群昵称备注楼号、房间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故将管理员小林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纠纷产生于业主群,由于被告行使管理员职责,向全体群成员作出规则性通知时,被原告拒绝而引发。微信聊天群产生于互联网时代,系公民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关系、共同需求或共同爱好等,通过网络建立的发布言论、探讨事务的平台,聊天群的设立具有成员间合意的自发自治性质。基于平台运行维护之必需,在符合多数利益原则基础上,制定并向全体成员公布人员进出、日常发言规范等管理要求,是管理员的权利也是职责所在。因此,原告是否选择遵从涉案微信群规则,以及是否应被涉案微信群接纳的事实判断本身,应落入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并未创设民事法律关系,无需民事法律介入予以调整,故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法律解读
互联网群组依托于互联网社交平台功能组建运行,群主或群管理员作为互联网群组事实上的直接管理者,对于群组成员的行为具有管理义务,而平台也赋予了群主或群管理员“踢人”、禁言等管理手段。近年来,因为微信群踢人,特别是涉及物业的微信群踢人而引发的诉讼案件争议颇多,此类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被踢出的群成员的民事权利是否受损?曾引发了司法实务中的激烈讨论。在实务中,这类案件的诉求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认为群主将群成员踢出群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重新入群;另一类则是如上述案例一样,认为在群内要求改名侵犯了业主的隐私权,亦或者认为微信群踢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要求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
先说第一类,从微信群的性质来看,微信群组是公民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管理者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进群、退群、移出群及进行相应的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此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因此,要求重新入群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再说第二类,《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群主要求群成员以“楼号 房间号 姓名”的方式进行群内昵称备注。该要求是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要求而为,同时进行必要身份信息审查,符合群内成员在虚拟世界社会交往中的社交安全心理需求,并不落入隐私的范畴,也不会侵犯群成员的隐私权。而且,从组建微信群组的行为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关系来看,物业公司组建“物业服务群”微信群组是加强与业主沟通、提高服务质量的一种途径,但组建微信群组并非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组建微信群组及进行相应的管理不属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也不是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因此,是否组建微信群组与物业服务并没有本质联系,而是否进入该微信群组对业主依物业服务合同享有的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三、律师提醒
从上述法律分析不难看出,能不能进微信群,一般并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而且,被提出群是否违法或者侵权,也要看权利是不是真受到了损害。网络虽不是法外之地,但不是每个网络行为都需要通过法律予以调整,对于微信群的管理,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互联网群组自治规则的运用,是基于“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更不存在隐私侵权的问题。
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互联网群组管理权限的行使应当遵守互联网群组管理的相关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也规定,“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因此,若因管理行为创建了民事法律关系并构成侵权,亦或者相关管理行为创设了合同关系的,那相关人员也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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