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的本质(6论权利和义务)
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不可分割,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权利和义务的本质?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权利和义务的本质
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不可分割,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
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同样来自于最原始的狩猎采集时代,发源自合作。在原始部落中,每个个体都有参与合作的义务和参与食物分配的权利,具体的讲就是每一个人都要参与狩猎与采集,否则他将不能获得食物。当然,这里面有几种特殊情况,一是老人,无法参与劳动的老人,二是病人伤者,暂时无法参与劳动,三是小孩,暂时无能力参与劳动,四是首领,参与决策不一定参与实际的劳动。但这四种情况,不参与劳动都是暂时的,要么在曾经参与过,要么在将来会参与,要么劳动的形式不同。简而言之,如果有人申明:我拥有获得食物的权利,但是我没有参与狩猎和采集的义务,那么这个人将被逐出部落;如果这样的人占了大多数,那么这个部落将不复存在,这又回到了前面提到的那个模型,利他者组成的群体,在群体之间的竞争中容易胜出。
权力和义务必须对等,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部落是自私的,无法存续的,只有义务没有权力的部落就是暴政,同样无法长久存在。不过随着组织的扩大化,人数激增,依据人性利己的本性,集体中的个体都在极力避免履行义务,但却想要获得更多权利,这就是前文中提到的在群体中利己者更容易生存下去。为了规范权利与义务,避免利己者过多,管理者想出了各种办法,率先使用的就是宗教,宗教在凝聚人心,解决矛盾的同时,也起到了监督人的作用。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让人产生敬畏感,比如人类最早期的自然崇拜和图腾崇拜。部落大祭司会告知部众必须按照他的要去履行狩猎和采集义务,然后按照他给定的分配方案来确定个体的食物多寡权利,如果有不服从的,那么就会受到山神、水神或是部落图腾降下的惩罚。这一现象到后来演化为“举头三尺有神明”,也是时常告诫人们,如果做了亏心事,没有履行义务,那么就会受到神明的惩罚。
在这个时期,权利和义务都是抽象化的,更多是众人的口头约定。在文字产生,国家形成后,权利和义务开始具象化,统治阶级通过法律和教育的形式将权利义务定型定量。比如最早的《汉谟拉比法典》,其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一言以蔽之便是人生而不平等。法典将人分为有自由民上层、无公民权的自由人和奴隶,不同等级之间的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比如奴隶主将奴隶伤害致死为无罪,而奴隶不承认主人是自己的主人则当割除双耳。法典尤其注意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以至于收留一不堪主人虐待而逃亡的奴隶要判死刑,理发匠剃去奴隶的发式标记要判砍掉双手。
成书于公元前407年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它是为了保证变法的顺利进行,保护经济、政治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所取得的利益而制定。该法典在废除世卿世禄的同时,却又正式确认了与封建等级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宣布“大夫之家有侯物”,是“逾制”,“自一以上者诛”,从而表现了封建等级制度的森严。此外,“丞相受金左右伏诛”,也是保护特权者的一项具体规定,这也是“刑不上大夫,故诛左右。”的出处来源。
由此可见,权利和义务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和阶级特征。若要实现全体公民的权力和义务平等,那就必须消灭阶级,这一点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的内容。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张、权利与义务应当并重,一个集体既要注重个人奉献又重视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权利,重视对个人的主体能动性的承肯定与鼓励。既要注重个人合理合情的权利要求,同时,更要注重个人对社会的有关义务。只有义务和权力并重,才能让群体的力量发挥到最大,也就是利他精神的最大化,这样的群体在竞争中将是无往而不利。
因此,我们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来总结。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体,权利的表现形式是获得,义务的表现形式是付出,从利己本性出发,所有人都希望主张权利,摒弃义务,但是为了集体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只有权利与义务两者之间达到矛盾平衡时,才是最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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