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支付给外汇带来的挑战(跨境支付重大利好)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简称《通知》)。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
此次,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19〕13号文,旨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新规在进一步支持跨境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强了监管力度,提出更多要求。例如,开展跨境业务支付机构至少要具备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其中1名为外汇业务负责人);支付机构应根据外汇业务规模等因素,原则上选择不超过2家银行开展合作;银行要审慎选择合作支付机构,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机构、银行均需审核外汇业务真实性、合规性,违规者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条例处罚等。2018年已有多家支付机构和银行因外汇违规遭处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前应该认真消化相关政策,避免产生违规。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实施前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支付机构,应于《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办法》要求,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进行名录登记。
二、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三、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四、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五、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同时废止。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外汇局就《通知》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防范互联网外汇支付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从试点情况看,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个人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快捷支付的需求。
试点以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对跨境外汇支付及结算提出了更多需求。支付机构也积极创新,提出了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真实、合理、多样化交易结算的需求。此外,试点中也发现,个别支付机构存在真实性审核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
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贸易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市场需求和跨境电子商务特点,出台《通知》,完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付机构可以凭交易电子信息,通过银行为市场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进一步便利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结算。
二是明确支付机构可为境内个人办理跨境购物、留学、旅游等项下外汇业务,进一步满足境内个人合法用汇需求。
三是支付机构应建立有效风控制度和系统,健全主体管理,加强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应对合作支付机构的相关外汇业务加强审核监督。
四是银行在满足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进一步拓宽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结算渠道。
三、《通知》对个人“海淘”是否有影响?
答:《通知》将进一步便利个人“海淘”。个人在跨境电商平台或网站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通过支付机构可以便利地实现购汇并对外支付。《通知》还允许银行为个人“海淘”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拓宽个人“海淘”支付结算渠道。
跨境支付相关内容
跨境支付:(Cross-border Payment)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因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及其他方面所发生的国际间债券债务借助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实现资金跨国和跨地区转移的行为。如中国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国外商家产品或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商家产品时,由于币种的不一样,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结算工具和支付系统实现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资金转换,最终完成交易。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跨境支付政策:
2013年10月,正式下发了《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汇综发【2013】5号)简称5号文件,批准17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2014年2月18日,央行上海总部发布《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上海银联、通联、东方电子、快钱、盛付通等5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了首批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资格。
2015年1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试点,将跨境电商单笔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升至5万美元。
根据规定,支付机构开展电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首先需要有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其次需要外汇管理局准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批复文件。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不需要外管局的批复,由各地央行分支机构发布相关文件即可,截止目前,共发放30张跨境支付许可,区域主要集中在北京和上海,跨境支付业务主要集中在酒店、航空、教育及货物贸易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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