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购房定金没签任何合同能退吗(签完合同后悔了)
在房产交易中
购房定金是为了缔结或者履行合同
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
若因各种原因不想买房了
定金还能不能退呢?
案 件 详 情
程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程某购买某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处房屋,且应于该认购书签订之日交付购房定金3万元,并在约定期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附件等相关文件,届时,定金自动转化为所购买商品房的房款。
认购书签订当日,程某缴纳了3万元定金。
但很快程某就后悔了
因该地产公司出现欠薪等问题
使得程某对其房产项目
极其不信任
在沟通变更合同约定未果后
程某拒付购房款
该地产公司向程某
邮寄解约确认函
载明因程某未按期缴款签约
故解除双方的认购书
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程某遂呈诉
请求法院判决某地产公司
返还其3万元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01
双方在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约定了,程某已对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明确知晓并无其他异议,程某亦未举证证明其签订认购书时对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不知晓或有异议,故对于程某主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系对合同内容无法达成一致不予支持。
02
《商品房认购书》中通过加黑字体并添加下划线的方式着重强调了程某已充分了解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双方经过告知、协商方确认。程某除认购书尾部签字处签字按手印外,在该认购合同整体也骑缝签字按手印进行了确认。某地产公司于商品房认购书约定的缴款期限届满后又再次向程某延长缴款签约时间,但程某仍未缴款签约。最终判决驳回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供稿:津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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