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生效日后出现意外 意外险最无耻的条款
无论谁发生意外,肯定都会全力以赴的进行救治,尽量的减少或者延缓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这是人之常情。但是保险公司对于意外险,却有一个违背常理的规定,看下意外险合同就会发现。大概意思就是,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造成伤残的,给付保险金。言外之意,180日后身故的就会拒赔。这条规定,无疑对人性进行了残酷的考验,很多善良的人被无情拒赔。
2014年12月,江苏钱某在和谐健康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额10万元。2015年5月,钱某开车时发生意外,导致颅脑严重受损,最终在2016年2月抢救无效死亡。长期的救治让家人负债累累,虽然没能挽回生命,但家人也尽力了。
钱某妻子刘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由于钱某的死亡时间已经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180日,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奈之下,刘某将和谐健康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通过审查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的一种格式合同,时间限制条款并非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第二,格式条款中包含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无效。
第三,该时间限制条款既违背了意外伤害保险目的、保险法的合理期待原则,也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故该时间限制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值得庆幸的是,刘某最终拿起了法律武器,对抗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笔者无法想象的是,在法治之光照耀不到的地方,不知道有多少个善良的家庭默默承受了这种不公平!在国家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当下,这种极易依法道德危机、对人性进行残酷考验的条款,与主流价值观显得格格不入,但他又确确实实“立”在数以百万计的意外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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