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深化改革司法为民)

编者按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持续深化司法改革,法院工作很多领域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

司法为民守初心,一枝一叶总关情。为展现人民法院聚焦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持续深化改革的生动实践,《法治日报》法治经纬版从10月12日起推出“深化改革·司法为民”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深化改革司法为民)(1)

统一司法尺度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大量涉及网络购物、网络约车、快递服务、新型旅游等“互联网 ”新型消费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今年3月15日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直播电商、外卖餐饮、格式条款、网络促销、网络欺诈等问题作了规定。

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规定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平台内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多个案例涉及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旨在积极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便于人民群众安心消费、放心消费,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法治日报记者:赵丽 整理 | 编辑:段茜茜 文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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