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每日一学(反有组织犯罪法解读)
《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宪法》为依据,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规范体系完整性前提下,适应扫黑除恶新形势、新任务,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了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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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的处理
★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查办案件的禁止性规定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二条)
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机制
★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第五十五条)
刑事司法协助及引渡
★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五十六条)
国际合作的证据使用
★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第五十七条)
(来源:黔南公安)
来源∣平塘县公安局
一审∣吴秀丽
二审∣付伟玲
三审∣李小林
统筹∣李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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