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时期湖北各县人口排名(民国时期湖北省各县的等级划分)
县的分等制度,历来是中国县制的一项基本制度,由秦、汉发源滥觞,经两晋南北朝的发扬光大,至唐宋变的复杂繁琐,到明清则又简洁严谨,遗风余韵又影响民国始终。
秦时中国各项制度大都处于开创期,比较简单。秦朝依照人口多少,分县为2级,万户以上为大县,万户以下为小县。
西汉沿袭秦制: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东汉以后,也以事务的繁简来分等第,又有平剧县之分。平县事务简易,剧县事繁难治。
到了晋代,《晋令》则云:“县千户以上为令,不满此为长。标准仅为秦汉十分之一,户口损耗可知!
南朝沿袭晋制,但到陈世则已不见县长之称,一律置令,但是分县为两等,五千户以上的县令秩千石,位八品;五千户以下的县令秩六百石,位九品。
北魏时县的等第是以上、中、下三等来划分的。后来的北齐更是划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但分等标准史无明载。北周制度则较为明确,据《周书》所载:乃是以户数为准,将县分成7000户以上、4000户以上、2000户以上、500户以上及不满500户五等。
隋文帝前期,县分为九等。后期又改为上、中、中下、下四等。隋炀帝时将首都、陪都所在的大兴、长安、洛阳、河南四县置于全国诸县之上,号称京县,县令为正五品;其他各县则“以所管闲剧及冲要之处以为等级”。
在唐朝,民(户)部会按照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户口多寡、经济情况等因素,将所有的县则分为京(赤)、畿(望)、上、中、中下、下等6等。
宋沿唐制,并更进一步发展了县的分级制度。全国的县,被分作赤、畿、次赤、次畿、望、紧、上、中、中下、下等10等。
元朝统治宽疏,到至元三年(1266年)才规定长江以北:6000户以上为上县,2000户以上为中县,不及2000户者为下县。
到了明代以后,则以缴纳钱粮的数额来分等。《明史》记载:吴元年定县为三等:交粮10万石以下为上县,6万石以下为中县,3万石以下为下县。
淸代则将“冲繁疲难”作为政区分等的正式依据:交通频繁曰冲,行政业务多曰繁,税粮滞纳过多曰疲,风俗不纯、犯罪事件多曰难。字数多,县的等级就高;字数少,县的等级就低。
民国十八年(1929年)12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各省厘定县等办法》,确定各县按区域大小、事务简繁、财赋多寡3项标准,将全国各县分为一、二、三等。湖北省则依据这个规定,将当时全省69县分为一等县10个,二等县24个,三等县35个。
- 一等县有武昌、沔阳、黄冈、随县、襄阳、钟祥、荆门、枣阳、宜昌、江陵等10个县。
- 二等县有鄂城、蒲圻、大冶、阳新、汉阳、汉川、黄陂、孝感、黄安、蕲春、麻城、广济、京山、天门、南漳、谷城、均县、郧县、房县、竹溪、监利、松滋、巴东、恩施等24个县。
- 三等县有嘉鱼、咸宁、崇阳、通山、通城、礼山、黄梅、浠水、罗田、安陆、云梦、应山、应城、潜江、当阳、远安、宜城、光化、竹山、保康、郧西、公安、石首、枝江、宜都、长阳、兴山、五峰、秭归、宣恩、建始、利川、来凤、咸丰、鹤峰等35个县。
各等县的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有所区别,如:
一等编制县长1人(240元);科长3人(90元);一等科员2人(45元);二等科员5人(40元);雇员7人(10元);公役7人(10元)
三等县编制县长1人(220元);科长2人(90元);一等科员2人(45元);二等科员2人(40元);雇员6人(10元);公役7人(10元)
备注:上述括号内数字为月薪(法币)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战胜利以后,由于湖北各县沦陷已久,田地荒芜,民户不符,战前所分县等已不能反映各县实际情况。为此,民国三十六年,国民政府内政部又组织了一次县的分等工作。
湖北省按人口、面积、经济(赋税)得分各占25%,文化、教育占15%,交通状况占10%计算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将县分为四等,并根据特殊情况酌情予以升降。
不同等级的县编制与月支经费不同:一等县设7科2室,月支经费5110元 ;二等县设5科2室,月支经费4683元; 三等县设3科1室,月支经费4396元; 四等县设3科1室,月支经费40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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