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侵权两个判定标准(要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商标权侵权两个判定标准?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商标权侵权两个判定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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