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户被列为久悬户了有什么影响(当户是否有权要求赎回当物)
一、案情简介2003年12月31日,原告李*华决定将一批K金饰品当给被告L典当公司,L典当公司为此出具了编号为31275134的当票一张,载明当金405000元,当期由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该当票当户联背面印有“典当须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九条规定:“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约定,李*华将K金饰品交L典当公司保管,L典当公司给李*华出具了收条,并向李*华支付了约定数额的当金,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基本户被列为久悬户了有什么影响?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基本户被列为久悬户了有什么影响
一、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31日,原告李*华决定将一批K金饰品当给被告L典当公司,L典当公司为此出具了编号为31275134的当票一张,载明当金405000元,当期由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该当票当户联背面印有“典当须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九条规定:“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约定,李*华将K金饰品交L典当公司保管,L典当公司给李*华出具了收条,并向李*华支付了约定数额的当金。
当期届满后,原告李*华没有按期赎当,也没有在当期届满后的5日内办理续当手续。2004年2月11日,李*华写下承诺书,承诺在2月20日前付清当期综合费用。2月29日,被告L典当公司收到珠宝公司开具的号码为BN977953、BN977955的现金支票二张,金额均为37450元,支票注明用途为“还款”。3月2日,上海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将这两张支票退回L典当公司。3月12日,李*华书面承诺“同意先将以上K金饰品绝当,委托万融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用拍卖成交款支付首饰借款本金、息费、违约金,本次拍卖佣金、公告费、鉴定费、场地租赁费等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从拍卖所得中扣除”。3月30日,李*华提起诉讼,要求赎回当物。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判决:原告李*华要求判令被告L典当公司允许其赎回估价为405000元当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裁判理由
典当,是我国历史上特有的一种通过移转动产占有进行民间融资的制度。新中国建立后,典当行业一度被取缔,改革开放后虽有恢复,但长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2001年8月8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典当行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典当行业专门作出的行政规章。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之后,《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失效。此外,典当行业也有自己的一些行业习惯,这些行业习惯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应当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照。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典当合同,是典当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也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署当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合同有效。当票上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当票上的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典当合同生效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形成典当关系,基于典当合同,典当行支付当金,占有当物,并在当户赎当时有收取利息和费用的权利;当户在交付当物获得当金的同时,享有对当物的回赎权。在当期内,回赎权系形成权,赎当仅以当户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案当票的约定,当期届满5日内,当户可以续当或者赎当。续当,则意味着当期的延长,在新的当期内,当户仍然享有回赎权。如果不续当,那么当期届满后第5日即是双方典当合同约定的最后赎当期限。
本案中,当期届满后,被告L典当公司并未拒绝原告李*华续当,双方曾经协商由李*华付清当期综合费用,L典当公司为李*华办理续当手续。由于李*华没有履行付清费用的承诺,L典当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拒绝为李*华办理续当手续并无不当。原告李*华在当期届满后5日内既未续当也未赎当。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当票的约定,涉案当物已经绝当。
《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绝当”,第四十条又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据此应当认为,绝当后当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是《典当行管理办法》所指“绝当”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样理解“绝当”一词的含义,也符合典当行业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当票第九条约定,绝当后双方也可协议赎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只要原告李*华付清当期综合费用,在绝当后被告L典当公司也愿意为李*华办理续当手续。但是在双方协商续当的过程中,珠宝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被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回,L典当公司认为李*华没有续当的诚意,更没有赎当的能力。李*华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虽否认开具空头支票系李*华所为,但因李*华为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票金额与李*华所得当金总额应付的费用数额相符并且注明用途为还款,故L典当公司有理由相信珠宝公司向其开具现金支票系出于李*华的指示,是李*华支付相关费用以办理续当手续的行为。鉴于以上情形,L典当公司认为李*华没有赎当的诚意和能力,拒绝与李*华协议赎当。因双方不能就绝当后的赎当达成合意,故李*华亦丧失在绝当后通过协议赎回当物的可能。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没有在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原告李*华在绝当后书面同意委托万融拍卖公司拍卖绝当物,应视为双方对委托拍卖达成一致意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李*华称该书面委托系在被告L典当公司逼迫下签订,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不予认定。L典当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拍卖绝当物,不构成对李*华权利的侵犯。
四、律师评析
由于该案发生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典当行管理办法》。
对于绝当,《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三条还对典当行处理绝当物品的方式作出了规定。即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古代当铺关于死当和活当是有不同的规矩的。死当的话就代表所典当的东西相当于属于当铺所有,当户不打算赎回,当铺从一开始就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处置这件典当品。而活当是说当户只是把典当物暂时的典当,还是打算赎回去的,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在规定时间内是不可以出售或转让典当品的。
也有人把绝当等同于死当,其实二者还是有区别的。死当即从一开始即放弃赎回的权利,当铺就相当于做了二手物品的回收工作,这种当法拿到的当金较高。而绝当是活当在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活当能拿到的当金较少,而花费的手续费较多。从法律关系的实质上来说,分别是买卖合同和典当合同的关系。
尽管绝当的后果在交易习惯上和行业规范上都有明确,但典当合同仍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是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因此,典当行在与当户签订典当合同中应明确绝当的情形和法律后果,同时约定绝当之后的当物处理方式,以避免在绝当之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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