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将共享单车扔进河里(桂林男子扔共享单车进灌江)

如今,共享单车已经广泛普及开来,随骑随走的方式极大方便了群众出行,广受欢迎。但桂林市灌阳一男子故意损坏共享电动自行车,多次将共享电动自行车扔到灌江,凭“实力”将自己亲手扔进看守所。

广东一男子将共享单车扔进河里(桂林男子扔共享单车进灌江)(1)

3月16日,灌阳某共享单车管理人员李先生到城关派出所报案,他们公司有2台共享电动自行车被人扔到河里,电动车电瓶被损坏。就在报案当晚11时许,又有1台共享电动自行车被人扔到河里。

灌阳警方组织城关所、刑侦等警种开展侦查。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发现,被扔的车辆最后使用人均为同一人。结合视频侦查及走访,办案民警锁定灌阳镇的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4月7日,办案民警将王某抓获。

广东一男子将共享单车扔进河里(桂林男子扔共享单车进灌江)(2)

“我知道是违法的,但是我性格比较冲动,没有考虑那么多…”经审讯,王某如实交代了2月份以来,先后将5辆共享电动自行车扔到灌江的犯罪事实。

据他交代,因在电动车内充值了不少钱,但实际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次数与行驶的里程数都没有多少,认为共享电动自行车乱扣费,为此心生报复,于是多次将共享电动自行车扔到灌江。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已被灌阳警方采取了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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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一旦使用人盗窃的单车价值达到1000元,则可能涉嫌盗窃罪,被法律制裁。一旦行为人实施了毁损单车二维码、条形码、锁具等行为,即便价值不足1000元,也涉嫌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行政拘留或罚款等处罚。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即达到“数额较大”的红线,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毁坏的共享单车价值达不到5000元,也可以根据前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进行拘留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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