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职务行为的法律依据(主体身份对定性处理有哪些影响)

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既关系其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又关系作出处理处分的相关程序查清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是审查调查中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审理工作首先要审核的内容,对于整个案件的定性处理有着直接影响,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认定职务行为的法律依据?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认定职务行为的法律依据(主体身份对定性处理有哪些影响)

认定职务行为的法律依据

被审查调查人的主体身份,既关系其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又关系作出处理处分的相关程序。查清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是审查调查中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审理工作首先要审核的内容,对于整个案件的定性处理有着直接影响。

一是影响违纪与非违纪的界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部分条款将党员领导干部作为特殊主体,对某些违纪行为进行了限定,是否属于党员领导干部成为区别违纪与非违纪的关键。如张某参加了自发组织的战友会,若张某为党员领导干部,且情节严重,张某就构成了违反组织纪律行为;若张某为一般党员,则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二是影响此罪(违纪违法行为)与彼罪(违纪违法行为)的界定。如村民小组组长王某,虚报套取该小组集体土地补偿资金5万元,对其行为如何认定?若王某是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补偿款发放工作过程中,以其本人名义虚报套取该小组集体土地补偿资金据为己有,应认定为贪污;若是该笔资金已经发放到小组,王某在对该资金管理分配过程中将其据为己有,则应认定为职务侵占。

三是影响责任划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将有关人员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部分条款区分不同责任做出不同量纪,一般对直接责任者的处理重于领导责任者。如某区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李某、副书记张某、组织委员王某,王某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被发展为党员,且一些党员入党程序违规,对此王某应负直接责任,分管组织工作的张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党工委书记李某应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是影响处理依据。在政务处分法实施之前,监察机关在对监察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相应处理时依据各不相同,如果被调查人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参公事业编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非参公事业编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民法官应依据法官法,人民检察官应依据检察官法,农村基层干部应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实施后,虽有了统一依据,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规定,2020年7月1日前的职务违法行为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依据之前的法律法规,因此,主体身份不同也会造成处分依据不同。

五是影响惩戒后果。在政务处分法实施前,监察对象实施同样的违法行为因主体身份不同,造成处理依据不同,从而导致处置结果也可能有所不同。政务处分法出台后,统一了处分依据,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所以主体身份不同,也会影响惩戒后果。(邢妍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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