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外国制裁法谁规定的(依国际惯例为反霸权提供法律工具)
此番我国出台《反外国制裁法》,既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发展利益,也表明了我国坚决反对霸权行径的态度。
▲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文 | 缪因知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授权国务院多个部门实施反制措施。该法规定,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这既显示了我国正面应对外国制裁行为的决心,也表明了我国将以一种体系化、长期化的法治思维来应对外国制裁。
多年以来,一些国家通过经济、金融、进出口等方面的制裁方式向其他国家推行本国的意志,不仅严重侵犯他国利益,也严重影响国际公平正义。尤其是对于中国,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和组织不愿看到、不愿承认、不愿接受中国巨大发展进步的现实,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对中国进行无理制裁,这本质上是一种霸权行径。
此番我国出台《反外国制裁法》,既是为了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发展利益,也表明了我国坚决反对霸权行径的态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事实上,我国政府为了表示对相关制裁行为的不认可,也采取了多种方式和强度的反制裁措施。在过去,我国采取的反制裁措施主要通过行政手段,具有临时性、个别性色彩。如商务部2020年9月颁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1年1月颁布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都是一种有益的规则化尝试,但其作为行政部门规章,存在立法层次较低的不足。
此次《反外国制裁法》出台,为我国依法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和法治保障。
此前,事后的行政措施性质的反制裁“公布即实施”,主要体现惩罚性,而事前的法律规则条文“引而不发”,则具备了之于对手的震慑性。
这在理念层面表明,我国通过对近年来错综复杂、急剧变化的国际形势的认识,已经做好了制裁和反制裁斗争长期持续的准备,不仅“有来我往”,而且“有备而来”。
而这在制度层面也表明,我国将能够以全面的法律“工具箱”来应对制裁。这既包括禁止境内主体执行外国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也包括对特定个体或机构的限制性措施,如禁止入境、查封财产等。
这种框架具有高度灵活性,意味着既能实施“针锋相对”的措施,也可有“扬长避短”的反制,有力维护我国的利益。
反制裁法的制定,在国际上早有成例。如欧盟于1996年制定第2271/96号条例即《欧盟阻断法》,针对美国对古巴、伊朗等采取的次级制裁,明确欧盟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遵守被列明的若干美国法律,以及据其作出的任何决定、判决或裁决。
2018年,俄罗斯制定《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规定了若干反制裁措施,包括终止或暂停与不友好国家或机构的合作,禁止或限制与不友好国家或机构开展产品和原料进出口贸易,禁止或限制受这些国家管辖或控制的机构参与俄罗斯政府采购项目和国有资产私有化项目等。
甚至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也有相应立法。此次我国制定反制裁法,亦结合了自身的特点与需要。
需要强调的是,反制裁法不是制裁法。这不是我国规定如何主动对境外个人或机构实施制裁的法律,而是一部强调防御属性的法律。某种程度上,出台这部法律,有助于更好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实际上,我国多部法律和官方文件早已反复强调了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比如,此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为促进外商投资、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与《反外国制裁法》同时通过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这些都是国家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举措。
反制裁看重触发机制上的后发性、实施方式和力度上的对等性。反制裁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制裁而非扩大制裁。虽然《反外国制裁法》仅有十六条,但涉外商事主体仍然可以期待我国会以法治的姿态,有理有节地实施反制裁措施。
此番我国出台《反外国制裁法》,既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以及发展利益,也表明了我国坚决反对霸权行径的态度。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编辑:徐秋颖 校对: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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