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罚(餐馆操作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应如何定性处罚)

饭店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罚(餐馆操作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应如何定性处罚)(1)

问:在检查餐饮企业时,发现该餐厅厨房操作区放着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该行为,并将过期食品予以扣押。在接下来的定性、法律适用和处罚建议等方面,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

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上述行为属于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实施处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另一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不属于经营过期食品行为,而是属于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未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的行为,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请问,基层执法人员遇到此类案件该如何定性?

总局执法监督司:

1、《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在修订《食品安全法》前发布,相关情况已变更,建议不再适用。

2、在餐饮单位食品处理区发现过期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超过保质期后,虽在食品处理区但未使用及无使用可能的, 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定性为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质期食品,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以上供参考。


问:执法人员查办抽检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抽检的芹菜的噻虫胺不符合GB2763-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不判定为不合格,针对此种情形,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办法》?

饭店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罚(餐馆操作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应如何定性处罚)(2)

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

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禁止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第五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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