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哪几种形式(什么是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什么是邀请招标?有哪些特点?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哪几种形式(什么是邀请招标)(1)

什么是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或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1)邀请招标的特点

1)邀请招标不是使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告,一般不在报刊、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受邀请单位才能参加投标,否则无权参与投标;

3)受邀请投标的人数有限,一般3~10个之间比较适宜。

(2)邀请招标的审批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进行邀请招标的,需要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8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是否属于“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情形进行认定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其他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哪几种形式(什么是邀请招标)(2)

(3)邀请招标的审批部门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条的规定,邀请招标方式的认定部门是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审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4)邀请招标的对象

《招标投标法》第17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应当公开招标而径行邀请招标的,应承担行政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应当公开招标而招标人径行邀请招标的,应承担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和给予处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应当公开招标但发包人未经行政机关的批准、审核或认定,径行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实践中绝大多数观点认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只是不同的招标方式,采用不同方式招标不构成“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亦不构成“中标无效”的情形,故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哪几种形式(什么是邀请招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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