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源于法不及众(法不溯及既往与有利溯及)

“法律效力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文件对主体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力”(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页),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法不责众源于法不及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法不责众源于法不及众(法不溯及既往与有利溯及)

法不责众源于法不及众

“法律效力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及其表现形式——法律文件对主体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力。”(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页。)

国家制定的法律,比如: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法律的效力等级,也称法律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法律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指定的法律规定,效力等级也不相同。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来说,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页。)

国家认可的法律,比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05修订) 第四条,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保持哈萨克族七代以内不结婚的传统习惯。

“我国法律、法规认可的习惯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民族习惯、地方习惯、物权习惯、商事习惯、婚姻习惯、家庭习惯、继承习惯、丧葬习惯、生活习惯、宗教习惯、国际惯例等。”(高其才:《当代中国法律对习惯的认可》,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1期。)

以法律文件的性质为区分标准,“法律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1-382页。)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的有效期间,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页。)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如果可以适用,则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4页。)

关于法律是否有溯及力,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一、从旧原则;二、从新原则;三、从轻原则;四、从新兼从轻原则;五、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原则是指新法律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是指新法律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是指比较新法律和旧法律在某件事情上的规定孰轻孰重,如果适用新法律的处理结果较轻,就按新法律办理,换言之,新法律有溯及力;如果适用旧法律的处理结果清,就按旧法律办理,换言之,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律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是如果适用旧法律的处理结果较轻时,就按旧法律办理。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律的处理结果较轻时,就按新法律办理。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大意是指“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了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出发他们。”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页。)

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实证法依据是《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作为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也可以有条件地把新法律的效力追溯到既往行为中,即“有利追溯”。“在我国民法中,有利追溯原则表现为,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或关系在行为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的规定,但依现行法律则是合法的,并且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新法律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 (公丕祥主编:《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5页。)

关于高空坠物致害纠纷,《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对他人损害给予补偿;而《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首先列出了禁止性规范,“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明确高空坠物致害纠纷的责任人是侵权人,再次才提到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虽然《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免责事由一致,但是《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明确了“经调查”,调查的义务主体是“公安等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力量比较强,有能力查明具体侵权人,所以这一点规定对查明高空坠物的事实十分重要,有利于可能要承担补偿责任的非侵权人,且《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最后还明确了“追偿权”。两相比较之下,《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的规定在同一件事情上的处理结果比《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更加有利,所以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

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通过告诉人们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并通过制裁违法行为来督促人们在合法范围内活动。所以法律这个圈子就必须是公开的、既定的,而不能是隐形的、变化的,否则人们就失去了判断自身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将会让人们陷入一种恐慌。如果用明日即将施行的法律用来制裁昨日的行为,这就违背了行为人的心理预期,也不利于市场交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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