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没有资质可以定额取费吗(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计取企业管理费)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施工人没有资质可以定额取费吗?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施工人没有资质可以定额取费吗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人物介绍】
建筑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
建设单位: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贵铁路公司)
分包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二公司)
实际施工人:潘传进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1日,成贵铁路公司(发包人)与中铁十二局(承包人)签订《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约定中铁十二局承包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阳工程。
2014年5月23日,中铁十二局二公司项目部作为甲方与河南忠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劳务作业(隧道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除盖有河南忠诚公司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项目部的印章外,潘传进作为河南忠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名,该合同约定河南忠诚公司承包成贵铁路xxxx隧道正洞2444米的劳务作业,本项目主要材料、设备由甲方统一供应。
合同签订后潘传进实际进行了施工。
2015年8月17日,潘传进退场,工程未完工,未验收,双方未结算。
潘传进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了中铁十二局二公司,要求其按司法鉴定结果支付工程价款,暂计3000万元;同时要求成贵铁路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信华昆咨询价鉴(2019)2号鉴定意见书按铁路定额及施工同期相关的计价文件计算的工程造价的意见,判决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向潘传进支付工程款1,368,776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与潘传进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在上诉中提出管理费、规费等间接费用868,820元应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潘传进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计取管理费、规费等间接费用?
【看看法院怎么说】
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传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传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传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实际施工人可以计取管理费、规费等间接费用的同观点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1606号
李世生等人作为个人虽不具备开设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资格,但其享受相关社会保障的应有权利不因前述约定而被实质剥夺。所以,原审法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基于李世生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约定,将相应的社会保障费列入欠付工程款范围,并无明显失当。
(2018)最高院民再183号
原审判决支持化某、来某取得企业间接费并无不当。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工程价款包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虽属无效合同,但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化某、来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其次,企业间接费包含企业管理费,化某、来某已按照约定向新月公司缴纳了企业管理费,新月公司再行主张企业间接费有违公平。第三,新月公司明知化某、来某不具备施工资质,仍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其以化某、来某不具有资质为由拒付企业间接费,亦有违诚信原则。原审判决要求新月公司支付化某、来某企业间接费1237867.23元及利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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