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什么样的网约车才算合法(从事网约车经营需具备哪些条件)

打算从事网约车经营,车辆、人员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怎样让人们乘坐网约车更安心?打到“黑车”、“克隆车”怎么办?......这些问题,今天都有了答案↓

10月9日上午,930记者从《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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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在2019年4月26日提交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批准《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10月1日已正式施行。

《条例》对于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及经营者、驾驶员等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促进南宁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和安全稳定发展,以及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重新定义了出租汽车的概念,

将网约车纳入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国务院《指导意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两种形式。原《条例》缺少网约车的管理规范。

为了适应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需要,《条例》重新定义了出租汽车的概念,将网约车纳入适用范围,并在各管理环节相应增加了有关网约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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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无偿使用

过去在南宁市开出租车,要按照规定每台车需要交纳上万元的经营权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这项内容已有“更新”,即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不需要再缴纳经营使用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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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已有深圳、苏州、南京、杭州等十多个城市相继取消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费。

《条例》对巡游车客运经营权作出完善规定:

一是拟从事巡游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先取得巡游车客运经营权,经营权有效期限由原来的12年改为8年。

二是实行巡游车经营权的无偿使用制度。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关于“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的精神,删除了原《条例》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规定,明确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制度。

三是规范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到期继续营运制度。取消有偿使用制度后,如何管理经营权?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关于“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的精神,《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巡游车客运经营权届满需要延续的,巡游车企业应当在经营权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提出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权的取得条件和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决定是否准许延续。

从事网约车经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个人如果打算从事网约车运营,车辆和驾驶员要符合相应的条件。

所驾驶的车辆方面,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取得本市交警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及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的行驶证;

二是车辆应当符合安全和环保相关标准,车辆类型、参数、性能等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是车辆内按照规定设置网约车专用标识;

五是车辆为个人所有的,所有人名下无在营运期限内的其他网约车;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驾驶员方面,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符合具有3年以上驾龄、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无五类违法行为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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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上述条件,车主可以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网约车车辆营运证后,经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网约车经营企业通过注册登记,即可以开展网约车营运了。

怎样让人们乘坐网约车更安心?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网约车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实时录入网约车企业、车辆、驾驶员相关许可信息;

将网约车平台相关静态信息以及订单信息、经营信息、定位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营运数据,实时传输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设置二十四小时运转的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团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

在网络服务平台客户端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程序,方便驾驶员、乘客遇到意外紧急情况及时向平台预警等等。

同时,对网约车企业不落实以上安全管理措施的,《条例》第五十条也设定了行政处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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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到“黑车”、“克隆车”,

有哪些措施和办法解决?

“克隆车”危害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它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强等特点。在《条例》修订前,对“克隆车”只能从非法营运的末端行为进行打击,取证难、执法难,效果不佳。

此次修订的《条例》,参考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从巡游车的设施标志设置、车辆停止营运后的管理上进行规范,从源头上杜绝“克隆出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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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

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机动车不得设置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或者类似的设施、标志。

巡游车车辆的营运期限届满,巡游车企业应当停止该车辆的营运,自车辆停止营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除车身营运标志,拆除营运设施,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回相关营运证件及标志,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机动车设置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标示、计程计价设备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保证市民的合法权益。

乘客投诉后,得不到满意的回复,

还有其他处理途径吗?

《条例》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和监督电话,即时受理乘客咨询、投诉、遗失物查找等事宜,并在受理投诉后7日内做出答复处理。

针对反映较多的网约车投诉难的问题,《条例》还规定,网约车企业应当实行投诉冻结机制,对乘客投诉涉及安全或者拒载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核查处理的,不得向被投诉驾驶员派单。

出租汽车企业未建立、落实投诉受理制度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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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认为出租汽车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新《条例》

在出租汽车基础服务设施规划设置与建设方面,

与旧《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亮点?

新《条例》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使出租汽车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更具人性化、更便民:

一是为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站、候客泊位等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适当位置为出租汽车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面向巡游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开放,方便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工作期间就餐、休息。

二是针对网约车乘客日益增长的实际,为方便网约车乘客换乘,《条例》第四十条在原设定巡游车候客通道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机场、火车站等交通枢纽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设置网约车停靠区域,方便网约车上下客使用,并维护现场秩序。

你觉得这个条例OK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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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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