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人身险产品存在问题)

人民网-金融频道 原创稿人民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 杜燕飞)银保监会2日通报近期人身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主要表现为产品销售偏离设计初衷、产品设计不合理、销售误导等,人保寿险、北京人寿、东吴人寿、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被通报,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银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人身险产品存在问题)

银保监会关于保险条款

人民网-金融频道 原创稿

人民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 杜燕飞)银保监会2日通报近期人身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主要表现为产品销售偏离设计初衷、产品设计不合理、销售误导等,人保寿险、北京人寿、东吴人寿、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被通报。

通报指出,在产品材料上。一是报送材料不规范。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二是文件引用有误。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在产品设计上。一是长险短做。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二是预定退保率畸高。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在产品条款表述上。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二是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如,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三是续保约定不合理。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在产品费率厘定上。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此外,产品组合销售规则存在缺陷。如,海保人寿、人保寿险报送的某附加两全保险,费率和现价计算考虑了主险重疾发生率,但未对主、附险比例关系进行限制,在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隐患。准备金计提方式不合规。如,弘康人寿报送的3款产品,精算报告关于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式与精算规定要求不符。

通报表示,新华人寿某长期分红年金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在某省集中暴露,引发非正常退保和群体性事件风险。

经查,该公司销售宣传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夸大产品收益,部分保单存在“十年翻番”的误导宣传;二是隐瞒保险期间,该产品保险期间为保单生效起至投保人80周岁,部分投保人误以为保险期间为10年,84%的保单将于今明两年满10年;三是隐瞒退保有损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领取保单现金价值,扣除费用之后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投保人所缴保费。上述问题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追责。

通报明确,对于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险产品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的,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说明计算的现金价值不低于本规定所要求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对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的产品,保单年度中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未经过净保费方法确定的,计算未满期净保费的费用率不应高于定价预定附加费用率。采用自然保费定价的长期保险产品,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非平准保费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人身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产品开发,加强销售管理,优化客户服务。严禁异化产品设计,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参数调整变相突破产品监管规定;严禁主附险搭配错乱,产品销售偏离设计初衷;禁对产品期限、保险利益等进行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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