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中的质保金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质保金处理)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中附有质保金条款或质量保证条款非常常见,对质保金何时确认收入,质保金用什么科目挂账,新收入准则按履约义务来界定,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合同价款中的质保金账务处理?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合同价款中的质保金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质保金处理)

合同价款中的质保金账务处理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中附有质保金条款或质量保证条款非常常见,对质保金何时确认收入,质保金用什么科目挂账,新收入准则按履约义务来界定。

不同情况的处理主要取决于质保金的情形:(1)服务类质保,按照收取价款按照公允价值分别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进行分摊;(2)保证类质保(达标类),按照或有十项原则处理。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企业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等因素。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量保证的,该质量保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服务类质保

服务类质保属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质保。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向客户提供了既定标准之外的单项服务,则该单项服务可以被视为一种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当以合理的基础将交易价格分为分摊到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该单项履约义务取得收入上。

如果企业为提供的标准之外单项服务收取了对价,即客户具有单独购买选择权,比如客户在购买手机时可以选择额外购买了碎屏保障,客户即使仅购买手机也不影响对所购买的手机的使用,而额外购买的碎屏保障收取额外的对价即视为提供了单项履约义务。比如,企业向客户销售手机,承诺在一年内如果手机不能使用将免费修理,包括人为原因造成的故障,比如进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没有单独销售一年内维修服务,也应当以销售手机以及一年期维修服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销售手机取得的收入在两者之间进行分摊。

保证类质保

保证类质保不属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质保。企业没有向客户提供除具有合同所述功能的产品之外的其他服务,因此不属于提供了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况,无需对其分摊交易价格,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比如,销售手机的法定质保期限为1个月,企业在销售手机时也仅仅提供了1个月的免费修理期,在1个月内手机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免费进行维修,但企业没有提供除此以外任何其他的免费质量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需将销售价格分摊到维修服务时,仅仅需要在满足或有事项(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确认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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