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是如何规定的(社区矫正自由社区矫正对象)
来源 | 松江检察
社区矫正期间多次未经批准私自离沪外出!今年年初,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这名“任性”的社区矫正对象吴某某依法监督,最终他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2021年8月31日,吴某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21年9月18日入矫宣告后,吴某某在松江区接受社区矫正。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对于有正当理由的,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会予以批准。
可是,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吴某某却在未履行任何请假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私自离沪外出数次甚至包括疫情严重区域,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隐瞒。
为严肃社区矫正执法权威,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松江区检察院依法向松江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吴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今年1月底,经法院裁定,吴某某被收监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因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等原因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不少。虽然社区矫正对象拥有有限的人身自由,但并不等于完全自由,仍需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管理、定期参加教育学习及公益活动等。
如有下列情况,将会和吴某某一样,再度失去“自由”,回到监狱的高墙内。
检察官说法
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制度。然而个别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不服监管甚至违法犯罪挑战法律的底线,最后的结果就是因自己的任性妄为,重新被戴上冰冷的手铐。
在此,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应珍惜监外服刑的宝贵机会,时刻牢记法律规定,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努力改造,做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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