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景区跑河道玩水溺亡(芜湖一男子受邀野游溺亡)

据安徽商报报道:芜湖一男子受朋友邀约去某河段游泳,结果发生意外溺亡事发后,其家人将其他7名“游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月19日,记者获悉,芜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男子景区跑河道玩水溺亡?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男子景区跑河道玩水溺亡(芜湖一男子受邀野游溺亡)

男子景区跑河道玩水溺亡

据安徽商报报道:芜湖一男子受朋友邀约去某河段游泳,结果发生意外溺亡。事发后,其家人将其他7名“游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月19日,记者获悉,芜湖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8年7月29日,男子张某(化名)受黎某某夫妻邀请去游泳。此后,一行8人同往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桃源滩河段游泳。8人中,只有黎某某、孙某某、张某3人会游泳,因此有5人在河边浅水区玩耍。

其间,黎某某与孙某某最先下水向河对岸游去,张某最后下水独自向河中间游去,结果突发险情。有人发现张某异常后呼叫黎某某与孙某某救人,两人听到后在张某下沉的水域反复下潜找人,但均未寻见,最终体力不支上岸。事发后有人报警,警察赶到并调来了打捞船。遗憾的是,找到张某时其已溺亡。

为此,张某家人将黎某某等7人诉至法院。其家人认为,黎某某等作为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未尽到审慎的注意和相互照顾保护的义务,没有携带相关的救生等必要的游泳装备,没有尽到安全义务,应为此事担责。黎某某辩称,相约游泳是正常的社交活动,大家都是自愿相约去游泳,且已是多次相约去该地游泳,各方并无利益上的关系。而且在发生意外后,其他人实施了一切力所能及的救助行为,所以他们不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已尽救助义务 不承担赔偿责任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黎某某夫妇虽为活动邀请人,但此种召集和组织不具经营性,相互之间没有形成利益上的法律关系。因此,相互之间对他人游泳安全不具有法律上的保障义务,仅在各自能力范围内具有相互间的救助义务。

张某作为参与者,应知野外自然水域游泳存有安全隐患,他对自身的游泳安全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另外,有人发现张某情形不对时就呼叫黎某某两名会游泳的救人,且有人立即电话报警。纵观整个救助过程,黎某某等人已尽到救助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黎某某夫妻同意各给予张某亲属14000元经济补偿,该种自愿补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黎某某夫妇共同支付补偿款14000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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