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少帝刘宏简介(汉灵帝刘宏论大赦天下)
在封建朝代,一般改朝换代或发生重要事件时,君王为了彰显自己的君恩浩荡,通常会采取一种得民心的方式:大赦天下。
对于罪犯而言,每逢“大赦”,都是一种难遇的福音。因为这种事情,并不是经常发生,尤其是在相对和平的繁盛时期,“大赦天下”的几率其实并不高。
然而,汉朝有一位皇帝,他在位22年间,统共大赦天下了20次。他就是汉灵帝,用实际行动夺得了历史上“大赦天下”最高数量的冠军。可实际上,几乎一年一度的“大赦天下”,如此频繁,真的是好事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般情况下的“大赦”,是为了彰显君恩的特殊情况,特殊问题要特殊对待。反过来,如果“大赦”变成一年一度的事,跟过节一样频繁有规律,那就是间接挑战这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令,挑战统治者的权威,根本起不到任何震慑作用。
设想一下,生活在汉灵帝时期的老百姓,假使对皇帝“大赦天下”这件事摸准了规律,也就不害怕犯事了。反正只要不是谋反这样的大事,抢个劫、做个乱,即便是把逮住了,不过是关一段时间,逢明年的“大赦”又被释放出来了。这样的话,还有谁会真正把朝廷颁布的法令放在眼里呢?
要知道,“大赦天下”所赦免的范围,虽然不是普天之下全部的罪犯,但也囊括的范围不少。对于古代的赦免制度来说,“大赦”是涉及到犯罪类型最广泛的一种赦免形式了。据史料记载,如果皇帝下旨要大赦天下,且大赦诏书内注明,按照惯例本不应赦免的罪责也可以赦免的话,那么就意味着所有的犯罪几乎都能赦免。
因此,从后世的角度看,封建时期所谓的“大赦天下”,也是分为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是“赦所原”,第二种是“常赦所不原”。通俗来讲,就是字面的意思,一种是赦免可以原谅的,另一种是通常赦免所不能被原谅和宽宥的罪行。
假如皇帝决定大赦天下,颁布的大赦诏书中,只有“罪无轻重,咸赦除之”这一类的文字,那么就是指的第一种赦免类型,而“常赦所不原”的罪行,就不再赦免范围之内。
比如,隋朝大业八年有一次大赦,其中诏书大概是这样写的:“罪无轻重,皆赦除之。其常赦所不免,谋反大逆,妖言惑众,语及国家,并不在赦例。”这就意味着,只是一次普通的大赦,并不包含“常赦所不原”的罪行在内。
对于汉朝来说,如果大赦诏书里面注明了“诸不应宕者,皆赦除之”等字样,就说明“常赦所不原”这一类的罪行,也在赦免范围之内。如果运气好的话,恰逢这样的大赦,就算是定了杀头期限的死刑犯,也可能会被无罪释放。
汉朝之初,“大赦天下”并没有形成所谓的定制和惯例。一般来说,形成惯例的话,新皇帝登基都要大赦天下一次。然而,据史料记载,汉惠帝、汉景帝、汉武帝等登基时,都没有大赦。大概是从汉元帝开始,“大赦天下”成为一种定制,此后除了新皇登基,包括立太子也会颁布大赦诏书。但实际上,汉朝的一些太子是比较特殊的,没有多少机会建储,所以像管 《后汉书·礼仪志》中所记载的“拜皇太子,大赦天下”的情况,在具体情况下并没有百分百遵循。
到了后来,“大赦天下”逐渐发展为一种惯例,每逢发生重要事件时,基本上都会以这种赦免形式来显示皇恩浩荡,以此彰显德政,拉拢民心。直到汉朝末期,“大赦天下”竟然越发频繁,以至于失去了原本的效用。
想必汉成帝也没想到,到了汉灵帝刘宏这里,每年一次“大赦天下”,闹得跟玩似的,如果在天之灵估计也会惊掉大牙吧。
总而言之,“大赦天下”作为封建社会统治者赦免制度的重要一面,如果运用得好,就能施展德政、得人心。若运用得不好,过于泛滥或严苛,也会起到适得其反的作用。
譬如这位“大赦天下”的冠军汉灵帝,即便是赦免的次数多又有何用,出现的问题没能对症下药,效果也起不到,自然也没能挽救汉朝的急转直下与逐渐衰亡。
作者:我方团队月落星沉
参考资料:陈松梅《汉代赦免制度探析》、计白当黑《历史上各朝代大赦天下的频率有多高?》、邬文玲《汉代赦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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