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规模和家庭财产的性质)
决定之前以家庭为基础而非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习惯法已经失去了家产控制权转移与赡养父母之间的平衡。这个时候,更加现代的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法律就有了现实的需要。
一
广东清远楼仔自然村,86户,520多口人,户均6口人,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家庭人口的规模。户均人口数比较多有两个原因,一是生育子女多,二是分家频次低。从全国来看,建国前,中国农村普遍存在联合家庭,即兄弟结婚后不分家,而且与父母同居共财,这样的家庭规模有十多人就很正常。建国以后,联合家庭就不是太多了,主干家庭是主流,即父母仍然与一对成家子女一起生活。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农村地区出现了父母不与成家子女居住而单独生活的情况,农村社会也普遍出现了家庭的核心化,父母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核心家庭,1~2个未成年子女,一家最多也就4口人,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农村,户均家庭人口自然不大可能超过4口。
农村家庭的核心化在全国都是趋势。不过,如何进行家庭人口统计却是一个问题。是按户籍来统计家庭人口还是按同居共财?抑或是按参与村庄人情的单位?广东清远年老父母一般不会与已婚子女分家立户,户籍上不分开,仪式上也不会分开,而湖北地区年老父母却可能单独立户。
决定家庭规模的主要因素是分家的模式。如果已婚兄弟仍然不分家,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这样的联合家庭就一定会有比较多的人口与家庭规模。已婚兄弟要分家也有两种分法,一是结婚一个分出去一个,一是所有兄弟都已成婚再一次性分家,前者是多次分家模式,后者是一次性分家模式。一次性分家就会在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家庭规模。一般情况下面,无论是多次分家还是一次分家,父母都会与一个已婚儿子(通常是小儿子)共同生活,但也不排除父母不与任何已婚儿子共同生活,而是单独生活,另成一户,且这种子女已成婚后父母单独立户的情况在全国农村越来越普遍。因此,全国农村都出现了家庭小型化趋势。
分家模式中,起决定作用的除文化以外,更是家庭向心力与离心力的平衡。一个家庭,子女成家,若家庭内部关系良好,父母就会倾向不分家,以借助家庭力量帮助家庭相对弱势成员。同时,不分家,家庭成员相互协作,也增强了家庭的能力。大家庭也容易在文化上得到肯定。这些都是不分家的向心力。不过,家庭成员越多,已婚子女之间的小家庭就会与大家庭产生离心力,主要的离心力来自已婚子女为小家庭的打算和搭便车行为。妯娌矛盾与婆媳矛盾使得大家庭难以维系,分家是理性选择。矛盾小的家庭,或和谐的家庭,就在所有儿子成家后一次性分家,矛盾多的家庭,成家一个分出去一个。一般来讲,在不同地区,因为文化模式的差异,家庭的向心力与离心力会有不同,从而一个地区会有一种主导的分家模式。在广东清远农村,一次性分家占了主导,而湖北则多是多次性分家的模式。正是一次性分家模式使清远农村保持了较大的家庭规模。广东清远与湖北农村的这种差异,在文化主要的原因是,至少,广东清远农村宗族仍然是强有力的结构性力量,而湖北农村则多属于原子化程度很高的地区。
决定家庭向心力与离心力的因素除与区域文化有关以外,还与生产方式有关。在传统时期,农民既不离土又不离乡,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居共财。这样一种生产生活方式,一方面可以通过家庭成员协作来获得更大收益,一方面又很容易在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矛盾。分田到户后,总体来讲,全国农村家庭进一步核心化,家庭规模变得更小了。不过,改革开放不久就有了越来越多非农就业机会的出现,青壮年农民大量离乡进城务工经商,年轻人务工经商的收入是相对独立的收入,这个相对独立的收入不再交给父母所主导的大家庭。这样,在分家前,一个大家庭就可能有了几个收入相对独立的小家庭,而且,因为离土离乡,大家庭不同成员离多聚少,不在一起生活,这样就进一步减少了家庭成员发生冲突的机会。相对独立的收入机会和收入分享和相对分离的生活模式,减少了家庭的冲突机会和离心力。同时,当前中国农村,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经商,他们年幼子女与年老父母留守农村,父母有为子女带孙子的义务,且有为子女照看房子的义务。多子女家庭即使已经分家,留村父母仍然有帮各个子女照看孙子和房子的义务。或者说,正是子女进城去了,他们对留守父母有了更大的功能上的依赖。这样就增加了大家庭的向心力。因此,在全国农村普遍出现了家庭的扩大化,即农村分家变得更少也更迟了。
因为家庭成员之间收入与生活的相对独立,小家庭可以在不分家的情况下面保持相对独立性,之前同居共财的大家庭消失了,收入相对独立的小家庭也没有必要与大家庭分开了。家庭规模因此变得更大,但家庭的内容却被抽空了很多。
广东清远楼仔村有很多兄弟都已结婚却不分家的例子,其中一个关键是,兄弟三人,其中两个都在城市务工经商,且已在城市买了住房,他们全家在城市工作也在城市生活,仅仅是春节期间回来住几天。他们就没有必要与留在村庄的已婚兄弟分家。父母仍然健在,进城子女必须经常回来看望父母,不分家的好处是,他们回来有地方住,有地方吃,仅仅交给父母一点伙食费,当然还要给父母养老钱。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面,农民的主要收入来自他们的劳动,父母手上的家产已经相当不重要了,很少有子女需要通过分家来获得父母家产以开始小家庭的生产与生活。因此,形式上的分家就没有必要了。实际上,大家庭内已婚子女都有了独立的收入和财产。仪式上不分家,实际上是分开生产生活,这在文化上心理上也很适合中国儒家的道德理想。
相对来讲,在存在着较强宗族力量的南方农村,文化上不分家的理由更大,在中部原子化地区,农民不分家更多出于功能性的原因,因为不分家,留守父母可以更容易照看外出务工经商子女的房产和孙子。
无论是南方宗族地区还是中部原子化地区,随着农民大量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家庭内容被抽空的时候,家庭的规模却变得更大了。
二
在广东佛山平东村调研发现,老年人的日子过得最逍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固定的分红收入。平东村集体经济发达,每年有上亿元的土地租金,而且目前村社集体资产已经量化到村民,村民按股分红。村中老年人在村庄生产生活时间长,所得股份最高。村社集体还对年满60岁的村民发放养老补贴。并且为老年人提供几乎百分之百的医疗报销。
平东村是按每个人所占股份进行分红的,不过又是以户为单位计算分红的并且是按户发放的。一般情况下,这个分红的钱直接打到户长卡上,而户长一般不是年轻人而多是中老年的父母。中老年父母掌握家庭的财权,年轻人到外面打拼。年轻人打拼的收入一般不会交给父母,不过在家里吃住一般要交伙食费,比如每月1000元。年轻人收入其实不高,每月交1000元的伙食费还是有压力。
在平东村,如果只有一个儿子,儿子结婚后一般不会与父母分家,且集体分红收入一般掌握在父母手中,儿子媳妇工作的收入自己支配,除按月交伙食费以外,还要承担子女教育生活费用。掌握家庭财政大权的父母没有任何挣钱的压力。父母有钱有闲,经常出去旅游。
如果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结婚就搬出去自住,父母一般与小儿子住,但父母财产不会提前分掉,尤其是父母的股份不会提前分掉。只有当父母去世,他们的财产和股份才会由子女继承,多个子女才进行遗产分割。按法律规定,所有子女都有分割父母财产的权利。不过,在平东村,出嫁女儿一般会放弃申请父母的财产,父母财产由儿子平分。
同样是广东,清远农村与佛山农村就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情况下面,父母年老了就不留财产,而是吃子女的。若有两个儿子,都已结婚,父母就可能分开跟两个儿子,分家时母亲一般跟小儿子,因为母亲一般都比较勤劳,会帮小儿子家庭做力所能及的家务甚至农活。父亲则比较灵活。
清远农村,年老父母一般不留钱,也不留家产,但因为有强大的村庄结构性压力,几乎不可能出现子女不养父母的问题。差异仅是,子女经济条件好,父母就有更好的赡养条件,子女经济条件不好,父母赡养就差一点。子女与父母同甘共苦,没有父母会因为担心子女不养老而私自留下财产。
清远农村,多子家庭的分家,理论上应当所有儿子都已成家,再一次性分家,所有家产平分,父母不留家产,而由儿子分养。不过,父母有很大的选择权决定如何分养或是不分养。
相对来讲,华北农村的分家现在越来越多是多次性分家,大儿子结婚了,大儿子先分出去,留下父母与小儿子一起生活。这个时候,父母一般比较年轻,就帮小儿子成家。大儿子结婚分家出去时,父母一般要帮大儿子建房,且为大儿子娶媳妇准备彩礼,这些建房和彩礼就相当于提前分家。但因为父母还年轻,分家的兄弟并没有分赡养父母的责任。待到小儿子结婚,父母年老,再来分赡养父母的责任。
有多个兄弟时,兄弟之间就很容易成为竞争关系,相互竞争父母的家产和剩余劳动能力。而多次性分家往往造成这种不平衡:比如大儿子结婚,可能借女方要求高额彩礼以及要车要房要各种条件,提前将更多家产分走了。父母年轻时更多在帮小儿子打拼,年龄大了,大儿子就可能觉得父母更应由小儿子赡养。小儿子则认为大儿子结婚时提前分走更多家产,以至自己差点没能娶上媳妇。兄弟之间相互推御赡养父母的责任,甚至本来是父母所建住房,却可能被子女赶出门去,无地方可住。
之所以父母可能被子女赶出自己所建住房,其中原因是,子女成家以后,父母的家产已经自动转移到子女,子女有了家产的控制权,所以可以理直气壮地将父母赶出家门。
无论是华北农村还是华南的清远农村,从性质上讲,家产都不属于个人,而属于家庭,具体掌握家产者就是家长。某种意义上,父母并无完全的决定家产的权利,子女成家后家产掌握权自动过渡到子女手上,当然子女应当赡养父母。华北与华南清远的差异在于,清远农村至今仍然有着强大的宗族力量和家庭养育善待父母的观念,老年父母在失去对家产掌握的同时获得了养老的保障,甚至不少老年父母身体状况还不错时就退出农业生产,等着子女的赡养。而华北农村赡养父母的义务变得薄弱了,而分享父母家产的权利却极大地提升,由此导致家庭代际关系的严重失衡。
广东佛山农村,父母仍然掌管着家产,尤其是集体所分股份。现代股份制是分到个人的,只要父母仍然健在,他们就掌握着股份,就有从股份中分红的权利,子女不可以将父母的股份和分红权利提前分割。这个意义上,正是现代的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法律和现代法律支配下的股份制,保障了父母的经济权利。
中国传统社会其实是缺少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继承法的,父母个人的财产也是家产,分家时,除父母十分有限的私房钱以外,所有家产都要在子女(儿子)面前平分。现代的法律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上,继承法上讲父母有权决定自己财产如何分配,但显然,当前中国农村仍然存在着与继承法相当不一样的家产分配的习惯法,不遵守这个习惯法会造成相当糟糕的后果。比如父母留下太多私房钱,子女就可能有意见而不愿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时赡养父母。再比如父母在子女之间分配家产不公平,有私心,其实是更倾向家庭条件较差的子女,也会引起严重后果。再比如,父母将家产分给出嫁女儿,也完全不妥。
不过,既然当前中国农村已经出现相当普遍的子女不愿赡养父母甚至父母年老却被子女赶出家门的情况,这就是说,决定之前以家庭为基础而非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习惯法已经失去了家产控制权转移与赡养父母之间的平衡。这个时候,更加现代的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基础的法律就有了现实的需要。虽然这也一定会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2016年4月13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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