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市场的法律(网络市场要合法经营)
2018-12-17 14:01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黄莹 通讯员 祝升阳 沈雁
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2018浙江“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自7月份部署开展以来,重点围绕“扰乱网络市场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网络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查处了一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违法广告、虚假宣传、刷单炒信、消费欺诈、商品质量、网络传销等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的大案要案。今天,该局对外公布了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主要做法及执行行动期间查处的十起典型案例。
立案数、结案数和罚没款连续3年大幅增长
浙江省是网络大省,是全国最大的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网络经济成为浙江经济增长的新引擎。而网络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网络消费环境、公平交易秩序和网络创业创新环境。
为了提高此次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原省工商局从上半年开始进行调研摸底,筹划开展2018专项执法行动,组织执法人员赴余杭、西湖、金华等网络经济集中的基层市场监管局调研当前社会关注的网络热点、焦点和民生问题,梳理网络执法中的难点重点,研究确定专项行动执法方向和方案;多次赴阿里巴巴集团调研网络交易中的主要违法方向,对接如何运用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大数据为执法办案提供技术支撑,梳理输出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线索。在省局下发专项行动方案后,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多层面、多渠道收集网络案件线索,确保了专项行动高标准谋划、高站位起步、高质量推进。
据悉,“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为期5个月,从7月开始至11月结束。执法行动期间,全系统以网络执法办案“案必查、稳准狠、点赞多”为目标,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在深挖案源上抓创新,在查处案件上求突破,狠抓落实,立案数、结案数和罚没款分别同比增长35%、55%、72%,连续3年实现大幅增长。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5.2万人次,检查相关网站5.27万家次,立案查处各类网络违法案件5191件,办结4080件,其中大要案1328件,涉案金额20多亿元,罚没款达8000多万元,移送公安机关55起,关闭违法网站(网店)134个。
政企协作精准打击网络违法行为
在专项执法中,为提高网络执法办案效能,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企协作联合打假维权机制,积极打造政企合一维权共同体。
联合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采用“互联网 市场监管”和“市场监管执法力量 平台技术力量”的执法新模式,建立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协作处理、案件协查、数据信息共享等机制;充分发挥阿里平台的技术数据优势,通过阿里大数据分析、梳理,对28个网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进行集中查处, 实现落地查处和精确打击,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提高执法效能共同推进,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如嵊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阿里平台提供的某网店商标侵权案件线索,成功查处朱某某利用网络销售假冒“LV”、“CHANEL”、“GUCCI”品牌箱包、围巾商标侵权案,涉案货值788650元;杭州余杭市场监管局根据鄂尔多斯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案件线索,通过阿里平台数据分析,成功锁定2家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服装网店,当场查获假冒“ERDOS”品牌服装30余件、标签牌450张、吊粒20条。
以网管网,全国首创市场监管互联执法办案平台
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还不断顺应网络市场发展态势,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和机制,开发形成全国首创的“互联执法办案平台”,解决了网络违法行为立案难、取证难、处罚难等痛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甘霖副局长对此高度评价,认为此举是市场监管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重大机制创新,丰富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理论与实践,真正实现传统监管到智慧监管的有效转变,标志着全国市场监管互联网执法办案创新试点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平台在专项执法期间投入运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络违法线索相互移送问题,一批遍及全国各省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和处理对象涉及广东、福建、云南、辽宁等全国25个省份,其中立案884件。
聚焦网络,剑指刷单炒信等四种行为
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此次“红盾网剑”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整治了以下四个方面的网络违法行为:
亮剑刷单炒信行为,维护网络市场信用秩序
刷单炒信行为不仅严重扭曲了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大数据产业和互联网经济的生态环境,更威胁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在前两年成功查处了一批网络刷单平台案件的基础上,今年的专项执法行动,全省各地持续加大打击网络“刷单炒信”案件力度,对各类新型炒信案件进行有力打击,共查处刷单炒信案件68起,切实提升网上交易主体信用真实度,维护信用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电子商务领域健康发展。如杭州余杭查处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美丽啪”平台炒信案,该平台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试用的名义通过“拍A发B”的虚假交易模式,帮助商家以较低的成本提高了店内商品的交易量,达到刷单炒信的目的,截止查处, 共有3495家电商参与其中,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余条,获利8036863.09元;湖州查处严某某刷单炒信案件,被处于顶格罚款200万元。
亮剑侵权假冒行为,维护企业合法知识产权
侵权假冒不仅侵害企业合法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利益,更与国家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背道而驰。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剑指侵权假冒行为,突出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等“傍名牌”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净化网络市场。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立案查处网络商标侵权和“傍名牌”案件595起,同比增长32%,查办了一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大要案,有效的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温州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销售汽车配件公司商标侵权案,查获各类大众、本田、凌志、雪佛兰等侵权汽车配件7万余元,现场库存侵权商品2万余件、商标标识19万多枚,涉案货值25万余元。湖州安吉市场监管局查处汪某销售假冒国外品牌服装案,查获假冒“Superdry/极度干燥”棉衣1452件,货值金额共计281763元,另查获条形码1600张,总经营额达289633元。
亮剑网络传销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我省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发达,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借助网络平台以创新项目为名义实施的新型网络传销异军突起并在迅速蔓延,网络传销与类金融互相交织,涉案资金大、人员多、扩散快、分布广,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专项执法行动以“打头目、挖源头、摧网络、防扩散”为重点,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严查市场、严控网络、严管源头,全省打击网络传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共立案查处网络传销案68起,网络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杭州余杭区办结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达人店”APP移动购物平台传销案,行政处罚391万元;富阳区办结“RT因子传销案”、“杭州环猫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和“杭州富阳影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案”等案件,罚没款共计188.5万元;江干区查处“纸哒康”平台、“销巴生活”APP传销案,罚没款共计243万元;萧山区破获“时光清影”化妆品传销案,抓获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嫌疑人21名。金华义乌市查办长沙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手机销售”传销案,罚没110余万元。
亮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网络市场交易秩序
近年来,网络交易发展迅猛,网络购物越来越成为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门。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扰乱了网络市场公平竞争有序环境,阻碍了电子商务良性发展。专项行动以妨碍破坏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网络诋毁、市场混淆、虚假宣传、销售伪劣产品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查处了一批网络不正当竞争大案要案,有力震慑了网络违法经营者,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了网络公平交易秩序。专项行动期间,全省共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和产品质量案件4460起。嘉兴海盐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国首例新《反法》适用的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对2家当事人处以40万元罚款,入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18市场监督管理论坛”上发布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件”;杭州下城查处网络销售过期食品案,现场查获涉案产品约4.5吨,用于非法生产加工的工具、材料20余箱,涉案金额超30万元;宁波北仑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处以10万元罚款;金华义乌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处以10万元罚款;绍兴上虞市场监管局查处朱某某在网络上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的商业诋毁案件。
【浙江新闻 】
网络专项执法行动
典型案例
今天,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十起典型案例,具体包括:
余杭查处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18年6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名为“美丽啪”的网站存在帮助电商刷单的行为。7月10日余杭局对涉案公司开展执法行动,一举查实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以商品免费试用的名义进行虚假交易,进而提升商品交易量的违法事实。
经查,杭州美名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美丽啪”平台,并于2017年10月以商品免费试用平台名义上线运营,对外宣传通过免费试用可以帮助电商提高店铺信誉,以此吸引商家和用户使用该平台。在商品试用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设置试用条件、流程等方式,引导用户前往商家店铺购买试用商品,下单后商家发货给用户为另一商品(多数为低价值的赠品),即“拍A发B”的交易模式,交易完成后,商家通过“美丽啪”平台将购买试用商品的货款返还给用户。截止2018年7月10日被查获,共有3495家电商通过“美丽啪”平台进行商品试用42107次,其中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17453次,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产生虚假交易记录63万余条。当事人通过“美丽啪”平台共收取商家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17965907.73元,获利8036863.09元。
当事人开发运营“美丽啪”平台,同时指导、协助、审核商家的虚假交易式的商品试用活动,帮助商家以较低成本提高店内商品的交易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余杭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万元。
长兴查处严某某刷单炒信案
2018年8月6日,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转办线索,对长兴县雉城街道陆汇嘉园小区叠翠苑4幢1单元203室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郭某某、刘某等七人正在从事淘宝电商平台刷单炒信服务,当场查获用于刷单炒信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电脑中存储的刷单文件、“QQ聊天记录”等大量电子数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严某某自2012年开始,利用亲戚、朋友的淘宝账号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虚购商品,从而增加店铺的销售量,提升店铺的信誉度及商品的搜索排名,进而使其店铺获得竞争优势,增加消费者在选购同类商品时的交易机会。从2015年起当事人开始组织线下“刷手”帮助熟识的淘宝电商平台商家(经营者)“刷单炒信”,后因平台整治暂停业务。2018年1月以来,因“刷单炒信”业务需求剧增,当事人雇佣郭某某、刘某等七人,负责与商家对接“刷单炒信”业务、联系线下“刷手”并发布任务,以15元/单的价格帮助商家完成“刷单炒信”任务,并支付“刷手”报酬5元/单。自2018年1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雇佣线下“刷手”“刷单炒信”共计2086378单,在淘宝电商平台“刷单炒信”虚构交易的商品销售额共计9.089676222亿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组织网络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长兴县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00元。
海盐查处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2018年4月20日,嘉兴市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从事网络送餐服务的“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举报称:全国知名外卖平台海盐代理商--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分别采用修改商家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同时上线知名外卖平台及“闪电小哥”平台的商家退出“闪电小哥”平台,给部分商家和“闪电小哥”平台运营商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
经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7月认定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嘉兴市洞洞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友昂投资有限公司为维持其市场占有率,分别通过“蜜蜂销售助手”及“轩辕”软件,采用缩小相关商家在其平台的配送范围或将配送范围设置到钱塘江出海口无人区内等不当技术手段,强迫其平台商家关闭或停止在“闪电小哥”平台经营后才予以恢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海盐县局分别对两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鹿城查处广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广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阿里巴巴平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零部件商品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5月,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开设网店,利用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零部件,在网店商品展示过程中,当事人故意将相关商标虚化,规避平台网站的自动搜索功能,从而达到销售侵权商品的目的。2018年8月15日,鹿城区局对当事人公司及仓库进行检查,查实该公司网络销售各类侵权汽车配件经营额达7万余元,现场查获库存侵权商品2万余件、商标标识19万多枚,涉案货值25万余元,产品涉及奥迪、大众、本田、丰田、雷克萨斯等众多知名汽车品牌。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已达到追诉标准,鹿城区局于2018年8月15日将案件移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公安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立案侦查。
温岭查处童某峰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8年5月29日,温岭市场监管局对童某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期间,当事人童某峰通过“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销售假冒标注“FOREO”商标的LUNA洁面器材及“REFA”商标的洁面器材,销售金额达97000余元。现场查获假冒标注“ ”商标的洁面器246只、标注“ ”商标的洁面器材7只,涉案货值49000余元。另,当事人童某峰为了促进其产品的销售,在其开设的“小红专业代购”、“小高专业代购”、“TongTong全球代购”淘宝店铺通过伙同他人进行刷单的方式,提高其店铺信誉及产品销量,共计刷单金额227701.34元。
当事人童某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以虚构交易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其行为已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虚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罚款441760元。
余杭查处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
从事网络传销行为案
2018年1月5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转办线索,依法对杭州“梦芝堂”项目涉嫌从事网络传销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通过“梦芝堂”网站正式启动市场推广,主要运营当事人自己品牌“梦芝堂”的化妆品及日用品。当事人以消费者购买公司产品后注册成为公司的消费商或加盟商的方式(即公司的会员)来推广销售产品,会员推广制度和奖励制度中当事人以团队业绩提成、小组业绩提成、销售业绩提成、管理业绩提成等奖励制度来不断发展会员,同时将推荐人与被推荐人之间在系统后台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和给付上线人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从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3月12日,当事人发展消费商共计59211个账户;加盟商共计1371家;产品销售收入共计:8811716.94元(不包含销售给加盟商的销售额),货款支出6389639.16元(不包含加盟商的货款成本),税费支付498341.98元,提现至银行账号内的手续费131687.21元,违法所得1792048.59元。
当事人杭州强港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传销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余杭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92048.59元,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3292048.59元。
江干查处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18年7月10日,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人民币1273849.03元。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6月开始通过“纸哒康生态贸”微信公众号商城销售“纸哒康”纸巾,采用购买者成为其合伙人,再由合伙人推荐其他人成为合伙人并实施奖励的销售模式。当事人要求消费者必须支付一定金额,获得相应数量的纸巾,方可成为其合伙人,同时获得推荐他人成为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人A推荐他人成为合伙人B,A可获得B投资额15%-22%不等的奖励,B再推荐他人成为合伙人C,A可获得C投资额5%-8%不等的奖励。30名以上合伙人可组建团队并获得团队总销售额2%-3%的团队红利,团队当月消费金额达到5万元,可获得1%-5%的领导奖。截止案发,该公司发展合伙人共298个,涉及违法所得77万余元。
当事人利用“纸哒康生态贸”微信公众号商城,以“交入门费”、“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行为开展网络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江干区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义乌查处
朱某梅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8年6月27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朱某梅涉嫌侵犯浙江颜雪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颜雪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颜雪公司是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当事人朱某梅为该公司的员工,主要负责销售业务,掌握有该公司部分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当事人的姐姐朱某丽自2017年10月12日起在义乌国际商贸城从事化妆品销售生意。当事人为获取利益,主动在微信上给其负责联系的部分颜雪公司客户和一名其他颜雪公司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介绍订购朱某丽处销售的化妆品,但并未向客户透露其与朱某丽之间的关系。上述颜雪公司的客户生意,由当事人自己通过微信联系接单、找货源并发货给客户,赚取的利润由其独自获取。
本案中,客户信息是具有商业价值的经营信息,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属于商业秘密。当事人与权利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权利人的公司制度中均明确要求当事人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当事人获取、使用颜雪公司客户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2018年9月28日,义乌市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丽水查处
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18年3月16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专项检查发现线索,依法对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诋毁案立案调查。
经查,丽水莲城医院于2013年设立个体工商户,2017年8月28日变更负责人为陈进锋,同年9月18日个转企成立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进锋。2016年5月31日,丽水莲城医院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设立www.lslcyynk.com;www.lslcnk365.com等多个网站,并委托他人制作包括医院简介、品牌经历、公益活动、病友评价等模块及内容的信息对外公开发布,其中一条为丽水病友的评价:“医生很有耐心,跟人民医院比简直一个天一个地。人民医院的医生基本上2分钟看一个病人”(属网站自行设定内容,实际未开放评价录入通道,患者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评价),显示点赞数为221。当事人自受让丽水莲城医院并个转企设立公司以来,持续沿用上述网站及其相关内容,未作任何修改,继续对外公开发布。
当事人丽水莲城医院有限公司作为医疗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建立和维护商业信誉,以取得消费者信任。其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假借患者名义对本市同业经营者进行评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选择,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北仑查处
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
2018年2月26日,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宁波享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6年3月15日,当事人在天猫注册开设了“秘语旗舰店”,网址为https://miyu.tmall.com/,主要从事成人用品的销售业务。为了吸引消费者,自2017年12月起,当事人的员工参考了别人的创意,对外发布了“……成人自慰器”子网页,含有:“空虚寂寞冷,找小姐?价格高服务还差、一不小心被扫黄、传染疾病有风险”等含有淫秽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宣传用语及图片的广告。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经检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完成后,下一步将积极探索研究在新的体制下网络执法如何有效整合资源优势,集中优势查处网络市场违法行为,有效解决网络市场监管领域真空地带,实现违法行为全产业全链条打击查处。并且,持续以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和民生问题,以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商品为执法重点,深入地打击网络侵权、“傍名牌”、“炒信”、虚假宣传、网络传销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此同时,开展大数据应用、系统操作、电子商务、执法办案、电子取证、平台监管等培训,强化执法办案中网络监管技术手段应用,有意识将大数据监管技术运用于实战,锻炼执法人员涉网案件发现和查处能力,不断完善执法手段和创新战法,丰富充实市场监管网络执法办案浙江经验,着力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素质过硬的“市场监管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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