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热点普法签字需慎重)
阎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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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周某因工程需要资金向陆某借款,双方协商一致,在双方办理好借据后,因戚某、马某与周某、陆某均是朋友,所以应朋友的请求,马某在担保人戚某的签名及日期下方写下了自己的名字(间隔距离较大),但未注明是以见证人还是担保人的身份签名。2013年,因周某未按期还款,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还款,并由戚某和马某承担保证责任。马某辩称其不是保证人,当时是作为见证人进行的签名。
在这种情况下,马某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以案释法
马某在借据中保证人戚某署名下方处签名,其签名紧接着保证人戚某签名的下方对应位置,完全符合担保的形式要求。故应认为其是保证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马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具有一定社会知识的人,应当知道保证人与见证人签名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换言之,如果当时马某签字的本意是“见证”而非“保证”,则必定要在签名前注明“见证人”或“在场人”字样,但其签名前并无任何标注,应首先推定其身份为“保证人”,如果马某无法举证证实其系现场见证人,则应认定为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判决马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极为普遍,尤其是熟人之间,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不规范的居多,文件上借款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有时候会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经济恶化,或者出现不诚信、不按时还款,就会引发借贷纠纷。
“保证人”与“见证人”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截然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担责不同:
(1)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连带清偿;
(2)见证人仅仅起在场证明的作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不用承担任何实体民事责任。
因此,借条上不同的签名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必须谨慎对待。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如果签字,应当明确写明自己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在借条内签名,切勿不写“见证人”的前缀就签名,视为第一大注意要点。
作为见证人时,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等字样。
有的人在作为见证人时,把自己的名字写在了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签名的后面或者下面(即使间隔一段距离),这种情况很容易被认为是共同借款人或者共同担保人,此种案例并不少见。
虽然新规有保护不知情见证人的法条,但是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或者根据其他事实情况推定无法证明是见证人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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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普法
编辑: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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