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权谋私金额未达10万的处理结果 篡改微信账单伪造证据
近日,翠屏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中,审查发现当事人罗某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和虚假陈述,依法对其作出处罚,罚款5000元。
案件详情
罗某某为某公司提供劳务而受伤,起诉某公司要求赔偿因其务工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为证明其因受伤误工没有收入,罗某某提供了微信账单用以证明受伤前收入在6000元以上,以及证明受伤后几乎没有收入。
罗某某提交的微信账单显示其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间收入有177065元;从2021年3月起至12月,总收入仅为2567.04元,而总支出为48554.06元,收支差为负45987.02元。因法官对上述收支巨额差距存疑,依法现场调取罗某某的微信零钱明细。该微信零钱明细显示,罗某某通过转账和微信收款码收取100元以上款项共计205362元。法官多次询问罗某某提交法庭的微信账单有无经过篡改。罗某某先是称没有篡改,后在事实面前作出手机坏了、手机自动删除了收入项等五种不同回答,最后承认系其删除了微信账单中的收入项。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如实陈述和提供真实完整证据,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基本的诉讼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返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不但不能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当事人罗某某本可以通过正当的诉讼解决纠纷,却意图欺瞒法院,以获取更多的赔偿,这样做只会产生“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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