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毁坏共享单车(无锡1800余辆共享单车因施工损毁)

共享单车被清运至专门场地停放,却因旁边一家公司施工损毁1800余辆……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共享单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维持了令被告公司赔偿10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该案代理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该案是目前可检索到的规模最大的一起破坏共享单车赔偿案件,判决结果对故意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作出了警示。

停放地旁公司施工,1800余辆哈啰单车被损毁

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哈啰出行”的共同经营者,钧正公司通过线上“哈啰出行”平台软件提供运营支持服务,钧丰公司提供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两公司为车辆的权利人。

2019年至2020年,无锡市梁溪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山北中队根据钧正公司出具的《哈啰单车山北街道运营计划书》,将钧正公司、钧丰公司运营的哈啰单车清运至该区运河西路永恒石化加油站旁的一处共享单车集中停放点进行停放。该场地西面为无锡某金属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东面为运河西路,南面为永恒石化加油站,三面均有围墙隔挡,北面为河边土堆。

当时,金属市场公司因施工需要,其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在其围墙至运河西路之间开辟了一条临时道路,需推倒东、西两面围墙,待施工完毕后再封闭。2020年9月,该公司委托的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推土机等机械将停放在该场地的部分单车破坏,其中包含大量哈啰单车。2020年9月9日,钧正公司员工向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山北派出所报警,当年10月后,钧正公司委托无锡市梁溪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

后经山北派出所同意,在山北中队现场监督并采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钧正公司经现场清点,确认因施工行为损毁其共享单车1821辆。钧正公司据此于2021年11月25日出具《现场清点记录》。

出租车司机毁坏共享单车(无锡1800余辆共享单车因施工损毁)(1)

现场取证照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哈罗出行方面提供的现场取证照片中看到,大量蓝色哈啰单车堆放在一起,不少车辆车轮等处明显扭曲,一些车座和碎裂的车篮散落在地面上。

钧正公司、钧丰公司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金属市场公司赔偿因野蛮施工导致损毁的车辆1821辆,共计价值382万元。

法院认定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和城管不存在过错

一审过程中,金属市场公司辩称,本案纠纷系行政纠纷而非民事纠纷。其认为,钧正公司、钧丰公司运营的共享单车被山北中队清运至相关场地,而山北中队作为管理者享有保管的权利,承担保管义务,两原告应当依据行政行为与山北中队交流和主张权利,提出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这也成为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

对此,法院认为,相关场地由山北中队使用,作为其停放清运车辆的固定场所,其三面围墙隔挡、一面自然环境隔离,非开放场所。涉案车辆被破坏时,金属市场公司委托的施工方是推倒了部分围墙进入。法院2021年6月至现场勘查时,施工造成的东西两面围墙缺口已重新封闭,故涉案场地并非露天公共区域,涉案车辆也非无人管理。

因此,两原告公司认为不存在行政机关侵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民事权益因金属市场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受损,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出租车司机毁坏共享单车(无锡1800余辆共享单车因施工损毁)(2)

现场取证照片

该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两原告公司和山北中队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对此认为,涉案共享单车停放在场地内,金属市场公司使用场地施工,对于停放在场地内的他人财产,理应主动通知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处理,而不应擅自认为是废弃物随意处理造成损坏。对于金属市场公司认为山北中队清运及堆放不当导致车辆破坏,法院则认为,山北中队是按照《哈啰出行山北街道运营计划书》清运,金属市场公司提供的清运照片并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受损,山北街道办事处也证明清运的车辆车况完好,故山北中队的行为并无过错,也与本次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因此,涉案共享单车在山北中队管控下,钧正公司、钧丰公司对损害发生也不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赔偿101万余元,被告公司提起上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该案判决书获悉,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报告,涉案车辆破坏前后价值差额为107万余元,但原被告双方对涉案车辆的评估原值均不认可。

钧正公司、钧丰公司认为评估原值过低,依据是其单方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网上关联案件查询结果;而金属市场公司则认为评估原值过高,依据是网络查询到的新闻、调查材料以及自己的理解。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均非针对本案诉讼,也非对涉案车辆所做估值,不能推翻评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评估报告。对于金属市场公司提出评估报告中部分假设前提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涉案车辆被施工破坏前是正常运营被清运的车辆,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施工破坏前即存在不能正常使用情形及施工破坏后又遭破坏情形,故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共享单车的财产损失为101万余元。

据此,粱溪法院一审判决金属市场公司赔偿钧正公司、钧丰公司101万余元。金属市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律师:体现法院对财产权的保护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属市场公司虽然是经过行政审批后施工,但是在施工过程中侵害他人财产,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该院未采信其“案涉车辆的车况在施工破坏前已经不佳”的上诉理由。

最终,无锡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出租车司机毁坏共享单车(无锡1800余辆共享单车因施工损毁)(3)

无锡中院

“我们检索全国范围内的类案,发现本案是首例大规模破坏共享单车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管是涉案车辆的数量,还是判决赔偿的总金额都是目前已公布结果案件中最多的。”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企业法律合规事务部副主任郭虎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虎表示,共享单车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互联网新业态,为公众出行的“最后一公里”提供了方便,但在全国各地也出现了故意损毁等情况。他认为,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判决结果一方面体现了法院对财产权的合理保护;另一方面表明,任何故意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追责,对此作出了警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