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学校负责任吗(今日说法法律咨询)
学校本是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园地,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肺结核学校负责任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肺结核学校负责任吗
学校本是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园地
发现学生得了肺结核后
却知情不报
不仅罔顾学生的健康
也没给老师任何补助措施
作为老师的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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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学校发现肺结核学生,却知情不报,我们作为老师该如何保护自己?举报过但是没什么用,又不能请假,学校也没给老师任何补助和措施,就是隐瞒真相,老师该如何维护自己身体健康?
A1:
你好!建议你尽快向当地卫生计生局反映。同时,让生病学生不要上课,并及时通知跟生病学生平常密切接触的同学、老师去接受检查,对教室或宿舍进行消毒,防止疫情的扩散。
肺结核属于慢性传染病。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现多名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分管该校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核定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因此,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不仅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还要进一步强化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传染病疫情隐瞒不报、未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可以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学校对突发疫情采取隐瞒不报的方式处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建议你尽快向当地教育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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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公公婆婆在我们婚前已经购入一套住房给我们婚后住,同意写我们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怕我们以后离婚后被我分去一半房款,所以想让我们给他们签下欠条,约定如果两人离婚要先还钱给他们再分财产,请问这个欠条有法律作用吗?
A2:
你好!该欠条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你的描述,该房产在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资购得,登记在你们的名下,为防止你们今后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男方父母要求你写下欠条。因此,虽然男方父母同意将房产写你们两个的名字,但是由于要你们写下欠条,并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以并非是将房产赠与给你们,只能视作借款给你们购房。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男方父母意在确认该购房款为给你们购房的借款,约定在离婚时偿还,没有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欠条写清当事人、欠款事由、明确金额等,签字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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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的妹妹是一名护士,毕业前通过考核进了一家医院,已签署合同,院方规定在7月底前持相关证书到该单位报道。但我妹妹在签署合同后被诊断出肿瘤,经手术后治愈,但仍需后续治疗,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请问此时可否向院方提出请假或延迟报到?如果院方不同意,院方可以解除和妹妹的聘用关系吗?
A3:
你好!你们可以和院方协商请假或延迟报到。院方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关系,要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判定。
院方是否可以解除聘用关系,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是你妹妹报到后合同生效,由于你妹妹并没有报到,所以合同没有生效,因此不存在医院是否解除聘用关系的说法。如果约定的是合同签署时生效,那么合同已经成立,你的妹妹无法按约定的时间报到,那么医院可根据合同约定决定是否解除聘用关系,如若合同约定未按时报到医院可解除聘用关系,那么医院拥有解除权。
另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你妹妹先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然后再去进行后续治疗,或者与医院协商请假推迟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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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小孩父亲过世,母亲带着小孩要么在不同的男人家住,要么就把小孩放在爷爷奶奶家,还不愿意出生活费和小孩生病费用,该怎么办?
A4:
你好!如果孩子母亲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孩子的爷爷奶奶可以申请撤销孩子妈妈的监护人资格,由爷爷奶奶作为监护人,同时要求孩子妈妈支付抚养费。
根据《未成年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根据你的描述,孩子妈妈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丈夫过世后,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孩子随其生活明显不利。如果构成《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孩子的爷爷奶奶可以向法院提起出申请,要求撤销妈妈的监护人资格,由爷爷奶奶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即使孩子的母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仍然应当承担抚养费等义务,孩子的爷爷奶奶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孩子所需的费用。
如果孩子的母亲虽然照顾孩子不力,但是够不上撤销监护人资格,为了孩子的成长,爷爷奶奶可以尽可能给孩子予以照顾。对所花费的生活费及医药费,由于爷爷奶奶并没有抚养孙子的法定义务,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关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孩子的母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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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我在农村宅基地院坝上种植了几棵金丝楠木,长势良好。请问几十年后树长大了归个人或后代所有?还是国家?最近又听说树的年龄要是达到国家自然植物保护古木的标准后,就会收归国有,个人或后代只有所有权没有使用权,会是这样的吗?如果是,达到这样的标准条件是什么?
A5:
你好!树木的所有权是你的。但是如果成为古树,其所有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因此,你在自家宅基地院坝种的金丝楠木,其所有权是属于你的。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一般的林木,你也可以自由采伐、买卖,无需批准。
但是,关于古木的所有权又有点特殊。对农村居民个人庭院内的古树,国家层面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性规定,古树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古树所有权处理,有的地方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对境内挂牌保护的古树,没有禁止买卖,但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剥损树皮、掘根等各种损害古树的行为;除法定情形外,禁止移植古树。需要注意的是,是否属于古树,需要林业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如果树木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古树,并没有现行法律禁止其买卖和转让。
感谢值班律师:
李琳 (广东广州)
学因教而日进
教因学而益深
——《礼记·学记》
来源|:CCTV今日说法(cctvjr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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