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储蓄卡放20万(工行储蓄卡内十多万不翼而飞)
记者 李娜 实习记者 彭鑫 报道
刘某的工商银行卡内10多万元不翼而飞,但却没有收到银行的短信提醒,原来是预留手机号被冒名更改。
最终,因签名有明显差别、身份证有效期不一致等,法院判决工行一支行赔偿刘先生存款损失140209.98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十多万元不翼而飞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则裁判书显示,2003年12月15日,刘某在工行北太支行开立了3865银行卡,该银行卡类型为借记卡,预留的手机号码为138XXXX****(以下简称5922手机号)。对此,刘某与工行北太支行均称该银行卡为刘某的工资卡。
2016年1月20日至24日,3865银行卡通过"汇付天下"完成1笔支付交易,金额为100元;"平安付"完成2笔支付交易,金额共计22000元;"支付宝"完成22笔支付交易,金额共计73109.98元;"快钱支付"完成2笔支付交易,金额共计1500元;"银联"完成6笔支付交易,金额共计66000元;"易宝支付"完成1笔支付交易,金额100元。
同时,3865银行卡收到5笔收入,分别为"支付宝"完成的2笔交易,金额共计21500元;"易宝支付"完成的1笔交易,金额共计100元;"连连银通电子支付"完成的2笔交易,金额共计1000元。
对此,刘某称上述34笔支出交易共计162809.98元、5笔收入交易共计22600元均不是其本人操作,两者之间的差额为140209.98元,即为刘某申诉主张的存款损失。
另外,刘某称上述交易均需借助短信验证码才能完成,但其没有收到短信验证码。工行北太支行称,上述交易短信验证码均发送到131XXXX****(以下简称1762手机号)。但该手机号与刘某当时预留的手机号不一致。
预留手机号被更改
刘某此前预留的手机号是5822的,而为何突然变成了1762的手机号?
案件显示,2016年1月18日持有"刘某"名字的身份证在工行尉氏支行开立尾号5217工行卡,开户时核验了身份证,并经"刘某"本人签字确认,开户后,使用1762手机号在柜面注册开通了尾号5217工行卡的工银e支付业务,1762手机号成为刘某在工商银行的柜面预留手机号。
对此,刘某表示不是其本人在工行尉氏支行开立的尾号5217的银行卡,系他人持假身份证办理的,工行尉氏支行没有核验身份证,他人使用1762手机号在工行尉氏支行开通了工银e支付,使得1762手机号变更为刘某在工商银行预留的手机号,刘某本人使用的5922手机号无法接收工商银行发送的短信。
同时,工行北太支行提交了一张工银e支付注册信息截图打印件,证明"刘某"使用1762手机号通过网上银行注册了3865银行卡的工银e支付业务,1762手机号为"刘某"在工商银行柜面预留的手机号码。该截图显示:注册日期为2016年1月20日,客户为刘某、卡号为×××,绑定手机号码为131XXXX****,注册渠道为网上银行。而刘某则表示工银e支付业务不是其本人开通的。
值得一提的是,工行北太支行与工行尉氏支行均称尾号5217银行卡开通工银e支付业务时,填写的是1762手机号,但没有办理预留手机号码变更业务,工行北太支行称因填写的是1762手机号,故该手机号自动变成了柜面预留的手机号码,而工行尉氏支行称预留手机号码变更是专门一项业务,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办理,不清楚为何此后短信验证码均发送到1762手机号上。
一审法院认为,尾号5217银行卡在工行尉氏支行办理开户以及开通工银e支付业务时,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限与刘某本人使用的身份证有效期不一致,且相关凭证上"刘某"的签名字样与刘某在公安机关、法院等文书上的签名有明显差别。
同时,工行尉氏支行不能提交监控录像、办卡人图像予以证明确系刘某本人办理该银行卡开户以及开通工银e支付业务,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没有于2016年1月18日前往工行尉氏支行开立尾号5217银行卡、开通工银e支付业务,该银行卡系他人冒用刘某身份信息开立并开通工银e支付业务。
此外,在尾号5217银行卡开通工银e支付业务时,填写的是1762手机号,据工行北太支行所述该1762手机号自动变成了刘某在工商银行柜面预留的手机号,使得3865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变更为1762手机号。在工行尉氏支行无法对涉案短信验证码为何发送至1762手机号作出解释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工行北太支行所述予以采信。由于1762手机号系他人冒用刘某身份信息所用,且刘某不予认可该手机号由其使用,使得刘某本人在此后涉案交易发生时无法收到工商银行发送的短信验证码,无法得知涉案交易的发生。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工行尉氏支行向刘某赔偿存款损失140209.98元、利息损失(以140209.98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同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工行尉氏支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表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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