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左传注意事项(读不懂-左传交流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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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左传注意事项(读不懂-左传交流笔记4)

读左传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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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序》 杜预[3]

自此至“非例也”,辩说传之三体。

(十九)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脩之,以成一经之通体。

1.自此至“非例也”,辩说传之三体。此一段说旧发例也,言发凡五十皆是周公旧法。(发凡正例)

2.孔颖达反驳了先儒说“丘明以意作传,仲尼之经的凡例没有新旧”,而认为杜预是在说凡例从古至今都有,只不过到了周朝,周公正凡例而已。即孔颖达所说“以是故知发凡言例,皆是周公垂法、史书旧章,仲尼从而脩之,以成一经之通体也。”

3.发凡之体,凡有二条:一是特为策书;一是兼载国事。特为策书者,凡告以名则书之类是也。兼载国事者,凡嫁女于敌国之类是也。虽为国事,但他书有者,亦不在凡例。

4.这个部分可以看杜预的《春秋释例》。

(二十)其微显阐幽,裁成义类者,皆据旧例而发义,指行事以正褒贬。

1.此下尽“曲而畅之”,说新意也。(新意变例)

2. 微其显事:

(1)善事显者:

A. 秦晋崤之战。《春秋》:“冬,晋人、宋人、陈人、郑人伐秦。”杜预注曰:四人皆卿。秦穆悔过,终用孟明,故贬四国大夫以尊秦伯。正义曰:四国大夫,传皆称名氏,是四人皆卿也。秦穆悔过,终用孟明,仲尼特善其事,无辞可以寄文,故贬四国大夫称“人”,所以尊崇秦德。以诸侯之名无所可加,贬大夫以尊秦,大夫非有罪也。襄八年邢丘之会,晋悼霸功既就,德立刑行,贬诸侯之卿以尊晋侯,其事与此同也。《释例》曰:“秦伯终用孟明而致败,败而罪已,赦其阙而养其志,孟明增修其德,以霸西戎。夫子嘉之,故於伐秦之役贬四国大夫。四国大夫奉君命而行,今以一义变例,故称‘尊秦’,谓之崇德,明罪不在四国大夫也。”

(2)恶事显者:

A.贬“诸侯城缘陵”。“春,诸侯城缘陵”,而迁杞焉。不书其人,有阙也。{杜预:阙,谓器用不具,城池未固而去,为惠不终也。澶渊之会,既而无归,大夫不书,而国别称人,今此总曰诸侯,君臣之辞,不言城杞,杞未迁也。/正义曰:今此总云“诸侯城缘陵”,不言某侯某侯,与城邢文异,不具书其所城之人,为其有阙也。知阙为器用不具,城池不固而去,为惠不终,故总言诸侯以讥之。凡诸侯盟会,不历序其人,总言诸侯者,皆是讥之辞。文十五年诸侯盟于扈,传曰:“书曰诸侯,无能为也。”十七年诸侯会于扈,传曰:“书曰诸侯,无功也。”是其总言诸侯,皆讥辞也。十六年会于淮,传称:“城鄫,役人病,不果城而还。”亦是为惠不终,而淮会具书其人者,淮之会为谋鄫,且东略,非为城鄫而聚会,既会之后,乃欲城鄫而不果,本意不城鄫,无可贬也。先儒以为诸侯有过,贬而称人。杜据澶渊之会与此传文,知诸侯之贬,不至称人。故《释例》曰:“传灭入例,卫侯毁灭邢,同姓故名。”又云:“穀伯绥、邓侯吾离来朝,名,贱之也。”又云:“不书蔡许之君,乘楚车也,谓之失位。”此皆诸侯贬之例,例不称人也。诸侯在事,传有明文,而经称人者,凡十一条,丘明不示其义,而诸儒皆据案生意,原无所出。贬诸侯而去爵称人,是为君臣同文,非正等差之谓也。又澶渊大夫之会,传曰“不书其人”,案经皆去名称人;至诸侯亲城缘陵,传亦曰“不书其人”,而经总称诸侯,此大夫及诸侯经、传所以为别也。通校《春秋》,自宣公五年以下百数十年,诸侯之咎甚多,而皆无贬称人者,益明此盖当时告命注记之异,非仲尼所以为例故也。}

B.叔孙豹违命。叔孙曰:“邾、滕,人之私也。我,列国也,何故视之?宋、卫,吾匹也。”乃盟。故不书其族,言违命也。{杜预:季孙专政於国,鲁君非得有命。今君唯以此命告豹,豹宜崇大顺以显弱命之君,而遂其小是,故贬之。/正义曰:季孙专政於国,鲁君非得有命。此以公命,非公可知,叔孙亦知非公命,故不肯从之。其实叔孙违命,止违季孙意耳。但季孙假以公命谓之,叔孙虽内知非公,而其辞称公,即须从命。叔孙既得此命,宜应内自思省,我君由来无命,今君唯以此命命我,事虽非理,亦宜听从。如是则敬君之情深矣。豹宜崇此大顺之道以显弱命之君,而乃校计公言是非,不肯同於小国。遂其小是以忘大顺,故贬之。此义至妙,唯杜始得之矣。贾逵云:“叔孙义也,鲁疾之非也。”服虔云:“叔孙欲尊鲁国,不为人私,虽以违命见贬,其於尊国之义得之。”案经去其族,是文贬也。传言“违命”,是实恶也。贾、服违经反传,背左氏,异孔子。孔子贬之,贾逵赏之。丘明言其“违命”,服虔善其尊国,是不以丘明之言解《左传》,不以孔子之意说《春秋》也。}

3.阐其幽理:若晋赵盾、郑归生、楚比陈乞及许大子止,皆非亲弑其君,是其罪幽隐,孔子脩经加“弑”,使罪状宣露,是阐幽也。

4.左丘明为什么在传里“说新意”?孔颖达认为是因为“丘明作传,其有微经之显、阐经之幽,以裁制成其义理比类者,皆据旧典凡例而起发经义,指其人行事是非,以正经之褒贬。”

5.孔颖达认为,这里主要讨论的是左丘明作传的问题,而不是经的问题,贺沈诸儒因为没有看清上下文而理解错了杜预的想法。

(二十一)诸称“书”、“不书”、“先书”、“故书”、“不言”、“不称”、“书曰”之类,皆所以起新旧,发大义,谓之变例。

1. 上既言据旧例而发义,故更指发义之条,诸传之所称“书”“不书”“先书”“故书”“不言”“不称”及“书曰”七者之类,皆所以起新旧之例,令人知发凡是旧,七者是新,发明经之大义,谓之变例。

2. “凡”是正例,而这七者是变例,类似于《诗经》的变风变雅。

3. 杜预第一次认识到“变例”

4. 七个变例的例子。

5. 孔颖达认为,还当有“追书”、“言”、“称”的变例。一方面孔认为杜不说“言”和“称”是有理由的,但是以理而论之,“言”、“称”也应当是新意。

(二十二)然亦有史所不书,即以为义者,此盖《春秋》新意,故传不言“凡”,曲而畅之也。

1.此说因旧为新也。

2.变例的含义

3. 除了上述七个变例之外的《春秋》新意:改其旧史和史所不书的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传不言“凡”。因此孔颖达说:“举一凡而事同者,诸理尽见,是其直也;不言凡而每事发传,是其曲畅。”

4. 宣公十年“夏,齐惠公卒。崔杼有宠於惠公,高、国畏其逼也,高、国二家,齐正卿。公卒而逐之,奔卫。书曰“崔氏”,非其罪也;且告以族,不以名。”。{杜预:典策之法,告者皆当书以名,今齐特以族告,夫子因而存之,以示无罪。又言“且告以族,不以名”者,明《春秋》有因而用之,不皆改旧。/孔:传既云“书曰崔氏”,以明非罪;复云“且告以族,不以名”。知典策之书,旧当以名通也。齐国虽缪以族告,適合仲尼所褒之实,因而不革,以示无罪,且明《春秋》之作,或因仍旧史成文,不必皆有改也?}这里是说孔子在修《春秋》的时候,按照典策之法,应当说出崔氏的名字,但是孔子没说出崔氏的名字,是为了要说明崔杼无罪,这就是孔子自己创造的新意,而不是旧史的凡例。

(二十三)其经无义例,因行事而言,则传直言其归趣而已,非例也。

1.此一段说经无义例者。(归趣非例)

2.此类最多。

自此辩说“为例之五情”。

(二十四)故发传之体有三,而为例之情有五。

1.传体有三,即上文发凡正例、新意变例、归趣非例是也。为例之情有五,则下文“五曰”是也。

2.{孔:称古典则立凡以显之,释变例则随辞以赞之。杜言甚明,尚不能悟,其为暗也,不亦甚乎!}“杜言甚明,尚不能悟,其为暗也,不亦甚乎!”这里是孔颖达在讽刺看不懂杜预的话的人吗?(捂脸笑)

(二十五)一曰:“微而显”,文见於此,而起义在彼。“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梁亡”、“城缘陵”之类是也。

1.“文见於此”,谓彼注云“辞微而义显”也。

2. 三个辞微而义显的例子

(1)成公十四年“称族,尊君命;舍族,尊夫人”{孔:出称叔孙,举其荣名,所以尊君命也;入舍叔孙,替其尊称,所以尊夫人也。族自卿家之族,称舍别有所尊。是文见於此而起义在彼。}

(2)僖公十九年“梁亡”。{孔:“梁亡”,是秦亡之也,传曰“不书其主,自取之也”。}梁是被秦所亡,自取的结果,因此不说被哪个国家亡的。

(3)“城缘陵”{孔:传曰:“不书其人,有阙也。”}

(二十六)二曰“志而晦”,约言示制,推以知例。参会不地、与谋曰“及”之类是也。

1.彼注云“志,记也。晦,亦微也。谓约言以记事,事叙而文微”。

2.两国参会,那么“以地致”,三国参会,“以会致”。{孔:桓公二年“公及戎盟于唐。冬,公至自唐”。传例曰“特相会,往来称地,让事也。自参以上,则往称地,来称会,成事也”。其意言会必有主,二人共会,则莫肯为主,两相推让,会事不成,故以地致。三国以上,则一人为主,二人听命,会事有成,故以会致。}

3.及:同志之国。会:不得已而相会合。{孔:宣七年“公会齐侯伐莱”。传例曰“凡师出,与谋曰及,不与谋曰会”。其意言同志之国,共行征伐,彼与我同谋计议,议成而后出师,则以相连及为文。彼不与我谋,不得已而往应命,则以相会合为文。此二事者,义之所异,在於一字。约少其言,以示法制,推寻其事,以知其例。是所记事有叙,而其文晦微也。}

(二十七)三曰“婉而成章”,曲从义训,以示大顺。诸所讳辟,璧假许田之类是也。

1.彼注云“婉,曲也。谓屈曲其辞,有所辟讳,以示大顺,而成篇章”。

2.两个例子:

(1){孔:僖十六年,公会诸侯于淮,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十七年,九月,得释始归。讳执止之耻,辟而不言,经乃书“公至自会”。}

(2)郑加璧以易许田。

(二十八)四曰“尽而不汙”,直书其事,具文见意。丹楹刻桷、天王求车、齐侯献捷之类是也。

1.彼注云:“谓直言其事,尽其事实,无所汙曲”。

2.三个例子:丹楹刻桷、天王求车、齐侯献捷。{孔:礼制,宫庙之饰,楹不丹,桷不刻。礼,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礼,诸侯不相遗俘。}

(二十九)五曰“惩恶而劝善”,求名而亡,欲盖而章。书齐豹“盗”、三叛人名之类是也。

1. 彼注云“善名必书,恶名不灭,所以为惩劝”。

2. 盗者,贱人有罪之称也。

3. 两个例子:

(1)书齐豹“盗”。

(2)三叛人名。

(三十)推此五体,以寻经、传,触类而长之。附于二百四十二年行事,王道之正,人伦之纪备矣。

1.上云“情有五”,此言“五体”者,言其意谓之情,指其状谓之体,体情一也,故互见之。

2.进一步总结了这“为例之五情”。

3.微而显排在第一,惩恶劝善排在最后的原因:但劝戒缓者,在微而显之条;贬责切者,在惩恶劝善之例,故微而显居五例之首,惩恶劝善在五例之末。这五种为例方法真的是很有意思,表现了当时人们的某些思想,可以再思考思考。

4. 从首至此,说经、传理毕,故以此言结之。

5. “触类而长之”是指掌握一类事物知识或规律,就能据此而增长同类事物知识。{孔:十年经亦书“翚帅师”,传虽不言“书曰”、“故书”,是知与上同为新意。又隐元年传“曰‘仪父’,贵之也”,则桓十七年云“仪父”,亦是贵之是也。}

作者:不确定uncertain

编辑:不确定uncert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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