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学的发展阶段(法学为何产生于古罗马)

世界法学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的,它经历了几个世纪,也历经了无数次文明,最终得到发展与巩固,形成了如今较为完善的现代法律体系。

诞生于爱琴海的古希腊文明,是欧洲最早出现的文明,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具有伟大而辉煌的思想与文明,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哲学家思想家们用他们天马行空的想象力和超乎寻常的洞察力,对于法律的进行了探索和思考,最终构造出了伟大的古希腊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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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

这些古希腊的哲学家思想家们,曾有许多关于法律基本问题的探讨。例如法代表正义、自然还是强权,法是神授还是人定的,法与国家、民主、自由以及平等的关系等等。古希腊人对于这些基本问题的探讨,在西方中世纪,乃至近代、现代法学界中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5世纪,算是古希腊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第一阶段,此阶段前期,是先贤对于自然法与人法的界别。

他们认为人类社会的法律源于自然神圣的法,然而后期,出现了一批以“诡辩、语法以及修辞术为中心的“智者学派”,他们对法律思想有着更深远的争论与探讨,他们最主要的哲学观点是“人是万物的尺度”,诞生了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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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是公元前5世纪-公元前4世纪,这个阶段出现了3位我们耳熟能详的哲学家,他们便是希腊三贤: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他们对于法律思想的研究,可以说是奠定了后世西方文明的思想基础

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认为法律来源于神是正义的表现,强调守法。而柏拉图推崇“贤人政治”,他对于法的作用较为轻视,更注重于执法的人。

而亚里士多德则更注重法的作用,他认为法治优于人治,法治的意义在于普遍的服从,他进一步阐述了法律与平等的关系,是最早提出自然法思想的学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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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段,便是人人平等的自然法的诞生了,他们认为法律起源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同时也重视对法律的的遵守。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可以说是争奇斗艳,欣欣向荣,然后他们并没有产生“法学”。

其一,是古希腊的繁荣与稳定仅仅维持了一两百年的时间,这一两百年足以产生伟大而繁荣的纯理论性的法学思想,然而却不足产生系统化、体系化、原理化的法律科学,不足以支撑起以现实的法律关系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诞生。

其二,古希腊的立法并不发达,较为出名的,也仅仅只有“梭伦立法”、“克里斯提尼立法”。其三,是古希腊并未出现系统的法学教育,没有专攻法律条文的工匠。然而不可否认,法学在古罗马的产生与兴盛,都得益于古希腊这些关于法律,关于哲学方面有着巨大成就的设计大师。

法学在古罗马的诞生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古罗马留着后世最宝贵的法学遗产,便是一部“罗马法”,而罗马法的产生,历经了时代变迁,是古罗马在一部部成文法典的基础上完善巩固起来的。古罗马历史上有三个政治体系,其一是王政时代,这一时期,罗马的法律主要来自于古老氏族的习惯以及社会上通行的各种惯例,即“习惯法”

其二,是共和国时期,这个阶段,是罗马法的一次重要发展。其中最重要也是也著名的一项,便是公元前5世纪中叶,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问世。它限制了贵族的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可以说是平民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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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

这段历史进程中,有会议制订的法律,有元老院决议下来的法案,也有法学家关于法律的解答,可以说是法学的百家争鸣时期。

其三,是帝政时期,这段时期由于罗马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增强,逐渐分离出了两大学派,后又出现五大法学家。

这些法学家们著书立传,传业解惑,以及他们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得以适应社会的发展。然后在此时期,皇帝敕令变成了法律的主要来源,元老院和各种会议活动逐渐受到约束。

后期,便是罗马帝国的逐渐衰弱。随着罗马帝国奴隶制社会土崩瓦解,统治集团迫切想要将现行法律用特定形式巩固下来,于是便有了各种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典,以及法典的编纂传统。可以说奠定了后世各类法律文献的完成与流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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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产生于古罗马的原因

我们不难发现,法学产生于古罗马,有着诸多原因。第一是罗马帝国的长时间的繁荣与稳定,为法学的的出现奠定了一定的国家基础,同时也为法学的出现提供了一定的知识自由时期。

第二是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传播,可以说法律思想是法学的摇篮,它奠定了法学诞生的基础。

共和国时期后几十年发展了法律科学的西塞罗,他将哲学的自然法,变成了法学的自然法,将法学哲学世界观,发展成了法学世界观。简单来说,自他开始,古罗马的法学家们将虚无缥缈的法律思想,落实成了可实践于社会的技术和著作,这便是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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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古罗马立法活动的活跃。自王政时代起,各种成文法逐渐涌现,罗马版图的扩大,也致使了罗马成文法更进一步的制订与改进,从市民法到最高裁判官法再到万民法,都显示了罗马立法的积极性。这也同样使更多的人员参与到法学的传播与实施中来。

第四是古罗马对于法律知识传授与教育的重视。从零星的私人法律学院再到普遍出现于罗马和各行省的众多公立法律学校,甚至于出现了第一所法律大学,这些都显示了罗马在法学教育上的发达程度。

第五是法学家阶层的形成。他们传播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同时撰写法律文书,类似于现代的律师,但他们更执着于著书立说,并不将此作为谋生的手段,而仅仅是为了对法律问题提成自己的意见与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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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学启示

我们常常忽略精神以及理论的力量,过于关注于“律“,而忽视了”法“。什么是”法“呢,它包括制度的”法“,包括理论的”法“,以及精神的”法“。

我国在制度的“法“,理论的”法“上面并不算滞后,制度上我们有宪法,有婚姻法,有交通法等等约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典,理论上我们有先贤留下的各种文字法典供我们研究,有高等学府专门设立的法学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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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精神的”法“,相较于其他两者,算是差强人意。

人们价值观与法学精神的滞后,影响了了法律制度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导致了现行法律制度的虚置和扭曲,也阻碍了法律和时代发展的接轨。我们不应仅仅着重于古罗马法律科学的技术方面,也要关注一下古罗马法律科学赖以生存与发的精神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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