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的知识大全(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

问题1:口罩消毒液发放给职工的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疫情期间采购的防疫物资,口罩消毒液发放给职工,是不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我认为对于该问题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对企业才是最有利的。

1.给职工发放的防疫物资是上班用的,不能带回家。

如果员工上班的场景必须佩戴口罩等,企业发给员工的口罩、消毒液等都是上班期间必须的,员工不能带回家的,就属于劳动保护,会计核算应计入“劳动保护费”,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按规定抵扣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可以全额扣除,不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2.作为福利发给职工的防疫物资,员工可以带回家。

对于作为福利发放的防疫物资,属于非货币福利,会计核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或非货币福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因为属于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福利费支出”处理(受14%比例限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但免税。

问题2:社会团体开具收据需要申报增值税的未开票收入吗?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社会团体的收入是分为两种情况:免征增值税收入和缴纳增值税收入。

社会团体在取得收入时,不管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都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没有开具发票的部分,按照未开票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3:实际销售结转成本时,为什么库存商品不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来计量?

假设货物买的时候价值110,但是过一段时间贬值了,导致卖的时候只卖了100(可变现净值),但我当时的确是花了110买的,成本应该计成110啊,为什么计做100呢?而且书上有句话是“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正确答案给的分录,也不符合书上这句话啊?标准答案是左边那个,我认为的是右边那个。

关于财税的知识大全(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1)

解答:

你把几个问题搞混淆了。

1.存货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日的存货。你已经销售出去了,涉及到的就是成本计入损益的问题了,已经跟存货计量没有任何关系了。或者说:存货计量是“资产负债表”的问题,是时点问题;现在已经是销售了,已经变成了“利润表”的问题,已经是时段(期间)问题。如果还抓住存货的计量问题,就变成了“刻舟求剑”。

2.“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属于“存货”的备抵科目。既然是备抵科目,“存货”科目已经因为销售而变没有了,备抵科目自然需要随同一并冲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3.无论是计提跌价损失,还是销售结转成本,最终都是进入会计损益。对于存货来说,先计提了跌价损失的,说明已经有一部分成本已经计入了会计损益;对于后期销售已经计提跌价准备的,当然就需要将剩余价值转入会计损益。如果把时间拉长,存货最终计入损益的金额,不管是否计提跌价损失,金额都是一致的,都等于存货的成本。

如果再扩大一点,包括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不管会计核算如何变动,也不管计入多少会计科目核算,最后处置了的话,把整个持有期间作为一个整体看,最终计入损益的金额还是最初的成本,只是会计核算变着花样进入了不同的会计期间,导致让人看着“眼花缭乱”的。

问题4:底薪加业绩提成,提成需要单独缴税吗?

解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底薪加业绩提成,是企业的薪酬管理方式之一。个人根据底薪加业绩提成的薪酬制度取得的所有报酬,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统一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5: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计息在最后一年计入应付利息还是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情况下,长期借款利息计息时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但是在最后一年的时候已经满足确认为流动负债的条件那还是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吗?

个人理解在之前计入“长期借款-利息调整”是因为不满足确认为流动负债的条件才计入的。

解答:

对于长期借款,以及一次还本付息的利息,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根据借款到期日期以及付息日期进行分析,如果是支付时间在一年以内的,虽然会计科目依然还是长期负债的会计核算,但是需要重分类填写到“流动负债”中。

同样道理,如果是企业的一些负债虽然会计核算计入的是常见的流动负债科目,但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分析后,也可能需要填写到“非流动负债”中。

比如,财会(2016)22号规定:“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因此,不需要考虑资产负债表的填写就去更改会计科目,会计科目并不是决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分类的唯一标准。

问题6:企业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怎样做账务处理?

解答:

企业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意味着投资失败,分为两种会计处理。

(一)成本法核算的

1.按成本法的可以先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经过企业内部审批程序,确认为资产损失,注销账面价值:

借:投资收益等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核算的

1.根据被投资单位亏损情况确认: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经过企业内部审批程序,确认为资产损失,注销账面价值:

借:投资收益等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问题7: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派人在境内提供技术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规定,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遭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发布,其中第三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安排),税率可能会低于10%。

问题8:哪些费用类的专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呢?

解答:

企业支出取得的发票,本身并不会直接分类那些是费用类发票,那些发票不是费用类发票。归类为费用类的,主要是根据购买的货物、服务等的具体用途来分类的。

比如,在端午节前夕,企业购进了一批粽子,如果企业用于职工福利就是费用,如果是企业用于转售销售就是成本。

同样的,借款利息,如果企业是资本化的就变成了资产成本,如果费用化的就变成了“财务费用”。

因此,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主要看用途,在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有专门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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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并折旧9年(按20年折旧),发现问题现需调整到长期待摊费用(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原会计将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并折旧9年(按20年折旧),且折旧计入制造费用销售时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现发现问题需调整到长期待摊费用(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前期差错更正,不需要追溯重述法吧?需要把固定资产的原值和累计折旧冲红吗?会计分录怎么处理?如果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3年待摊,现在更正直接一次性全摊销?

解答: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支出(含相关的借款费用)构成。

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无论是企业外购的,还是自建的厂房,在作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一些必要的装饰装修以达到可以满足生产需要的,可以视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一同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成本)并无原则性错误。

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减少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差异,房屋发生的装饰装修成本,会计上无论如何核算,都要作为以原值计税的房地产税的计税基础。因此,将装饰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正好就减少了这一税务与会计的差异。

综上所述,对于提问中描述的情况,我认为是不需要进行更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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