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制度一览表(律令结构下中日古代婚姻制度比较研究)

平安时代(794 年至 1185 年)从中国引进了许多思想和习俗。这标志着日本审美理想的开花结果,从樱花观赏节到诗歌大会。

它引进了儒家思想、中国文字惯例、中国文学和许多其他具有独特日本风味的文化。而在这一时期,中国的婚姻制度也影响了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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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多重婚姻

在律令制度下的中国,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但他可以娶多个妾。这种一夫多妻的制度不仅盛行于权贵,也盛行于普通家庭。

正式的婚礼仪式确定了男人和妻子之间的结合,唐朝(618-907)制定的法律禁止重婚,但同一个人可以拥有其他女人为妾。由于这种法律差异,就家庭中的地位和特权而言,妻子和妾之间的社会地位存在巨大的分层。妾称为小妾或侧室。

男子传宗接代、死后子孙上香的愿望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按照既定的社会习俗,第一任妻子没有孩子的男人可以娶第二任妻子,但必须征得第一任妻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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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族等级中,二妻即使生了孩子,地位也低于正妻,无论如何都要顺服。次妻的地位低下体现在她的结婚仪式上,即不允许她与丈夫一起祭拜“天地”,这是正妻或正妻结婚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唐代,除皇帝本人外,法律规定了政府官员可以拥有的妃子数量。一等官员可以有十个妃子;八品、六品、四品、三品妃子分别准许给二品到五品的官员。唐代经济的繁荣,也使得有钱人一妻一妾的现象屡见不鲜。

有的大户人家,家里的主人还养了几个“歌”“舞”的女子供他们娱乐,她们在家里的地位低于妾,高于女佣。这些妇女经常遭受主人的身心虐待。然而,唐律保护了主人的这种特权,并宽大地评估了刑罚。

如果主人强奸或杀害了他们的娱乐妇女或女仆,他们往往不受惩罚,或者受到轻微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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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婚姻法

同姓的男性和女性习惯上禁止通婚。不同姓氏的堂兄弟可以结婚,但通常只有在母系姐妹的孩子的情况下才能结婚。

唐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段落明确禁止近亲之间以及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重婚和结婚。这些规则被随后的朝代采纳,在帝国晚期的中国形成了强烈的禁忌。唐代婚姻法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性别歧视。

寡妇如果在丈夫去世后指定的哀悼期结束之前再婚,可能会受到惩罚,但如果男子在妻子去世的哀悼期期间决定再婚,则可以不受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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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离婚

众所周知,离婚是丈夫的特权,被称为休妻。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妻子这样做的想法都被认为是荒谬和荒谬的。在社会上,离婚对女人来说是可耻的,但对男人来说却不是。男人对父母的承诺比对妻子的承诺更重要。

一个男人和一个不尊重父母、破坏家庭和睦的妻子离婚就变得天经地义了。唐律明确,彩礼是社会对婚姻的认可。取材于经典礼记(《礼记》)规定“未受彩礼,非亲无亲”,规定一旦收到彩礼,若解除婚约,可追究女方的责任。

送礼和接受礼物是大婚典礼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没有某种象征性的东西从新郎家转移到新娘家,一个人就不算合法结婚。相比之下,婚姻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新娘为婚姻带来的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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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带到新家的物品也不被称为礼物;它们只是她的财产。在宋代(960-1279),与唐代一样,彩礼继续被视为有效婚姻的证明。然而,在元朝(1279-1368),帝国政府需要文书工作——由媒人或婚姻主持人签署的协议——来验证有效的婚姻。

这一时期可能是中国帝制历史上唯一需要这种书面婚姻证明的时期。对这种变化的一种可能解释是,由于这个时代的领土扩张,种族间的婚姻变得更加普遍,因此书面协议成为一种尽量减少文化误解的手段。

然而,在明朝(1368-1644 年)及之后,证明婚姻不再需要任何文书工作。由于这个时代的领土扩张,种族间的婚姻变得更加普遍,因此书面协议成为尽量减少文化误解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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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明朝(1368-1644 年)及之后,证明婚姻不再需要任何文书工作。由于这个时代的领土扩张,种族间的婚姻变得更加普遍,因此书面协议成为尽量减少文化误解的一种手段。然而,在明朝(1368-1644 年)及之后,证明婚姻不再需要任何文书工作。

第一次正式规定男女结婚年龄的尝试发生在唐代。太宗时,朝廷宣布男子适婚年龄为二十岁;女性是十五岁。后来,男性的结婚年龄降至十五岁,女性的结婚年龄降至十三岁。可接受结婚年龄的波动主要是由社会需要引起的。

唐朝规范婚姻的努力对家庭制度的稳定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同样的政策被后来的朝代所采用,并贯穿了中国帝国的历史。例如,宋代婚姻法禁止男女重婚,违者严惩;然而,男人仍被允许纳妾,这不被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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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和习俗,包办婚姻是整个律令制度下的中国历史上性结合的主要形式。通过媒人建立的婚姻,在父母(如果父母已经去世,则为监护人)的同意下,在法律上是不容质疑的。

习俗导致了一种深入人心的流行信念,即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了这场比赛。人们认为,天定谁为夫,谁为妻,姻缘由“红丝线”——人无法理解的上天之力——缔结。

在律令制度下的中国做女人(和妻子)并不容易,因为她必须遵守儒家经典中的“三从”和“四德”。一个理想的妻子在她结婚前应该从属于她的父亲,婚后归于丈夫,继父接管家务后归于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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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德是:孝敬公公,孝敬丈夫,用爱心育儿,勤俭持家;言谈举止彬彬有礼,必要时从不多说。并保持良好的尊重和举止。“贤妻坐时,坐姿端庄,不盘膝,当她站立时,她的双脚不会分开。”

丈夫带头,妻子跟从被认为是恰当的。妻子的职责是辅佐丈夫而不是统治他,因为按照儒家的学说,一个由妻子统治的家庭必然会衰落。《女贞》中涵盖了从少女到母亲的女性行为要点。

并教导妇女对丈夫的忠诚和服从,以及如何照顾家庭和教育子女。妻子未能达到这些期望往往会导致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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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时代日本的婚姻制度

在日本历史的早期,女性具有很大的影响力。4 世纪的土墩墓葬表明女性担任酋长和巫师领袖。这些妇女陪葬有铁器、镜子和玉器。当她们与丈夫合葬时,女性拥有更多的珠宝和其他随葬品,表明她们的社会地位如何高于她们的丈夫。

贵族本质上是无家可归的,妇女应该为丈夫提供一个家。事实上,她的家庭决定了他的社会地位,而不是通过他的父亲或祖父授予他的等级。

婚姻仍然是家庭之间的契约(至少在主要妻子的情况下)专注于互惠互利(Grubits,nd,Sprague,nd)这并不是说夫妻不为爱而结婚,但这样的爱情婚姻仍然需要家族领导安排。

一位丈夫在与妻子同住时依靠岳父的政治支持。正因为如此,女儿比儿子更受欢迎。一个有女儿的男人比一个有很多儿子的男人更有优势。儿子永远不会成为皇帝,但女儿可能会成为皇妃,甚至成为皇帝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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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对妻子及其家人的社会地位的依赖开启了平安时代文学中多次婚姻和婚外情的普遍做法。第二任妻子通常是因为爱情或正妻未能生育而娶的。但二奶也在等级制度内提供了更多的社会联系。

一个好色的丈夫可以将这些联系的好处带回他主要妻子的家庭。他大部分时间都和正妻住在一起,有时也会出差去和第二任妻子住在一起。

根据他的社会地位,他的收入流预计可以维持两处住所,但他仍然不会拥有这些房产。正如藤原道长在荣华物语 中所写:“一个男人的妻子造就了他。”

平安时代的婚姻制度的性质已被广泛讨论,平安时代的婚姻是一夫多妻制和母系婚姻,是出于经济、政治和实际原因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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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只是一种社会过程,既不受法律、佛教或神道的认可或确认。离婚同样是一种社会的、非法律的程序,它不需要经过任何正式程序,而只是如何结束关系的问题。

贵族通常在青春期与同龄人结婚。并且女孩通常比男孩大。如果一个男人再娶了几个妻子,他的第一个妻子仍将是正妻,并且优先于随后的妻子。

虽然男人的第一任妻子通常是由他的父母为他选择的,但他通常可以自由选择他以后的妻子。一个男人可能因为爱而娶了第二个妻子,或者如果他的第一个妻子没有孩子。

结婚后,男孩通常会搬去与妻子和她的父母同住。通过搬进他们的房子,一个男孩开始依赖他的岳父母提供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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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只有在他们死后,他才需要养活自己和妻子。一个男孩依靠他的岳父而不是他自己的父亲获得政治上的成功。

那么,一个有很多女儿的男人比一个有很多儿子的男人处于更好的位置,因为当儿子们最终会离开他并依靠其他男人供养时,他可以为他可以影响和影响的女儿精心挑选丈夫。为自己谋取政治利益。

世家子弟不可能当上皇帝,但他的女儿却总有可能成为贵妃,甚至是皇后。同居可能很普遍,因为许多婚姻发生在没有能力经营自己家庭的孩子之间。年长的夫妇可能实行新本地化婚姻,这取决于他们的情况和新娘家中可用的空间。

男人提供房子的新地方安排通常与浪漫的爱情联系在一起,因为只有爱情才能将男人吸引到无法为他提供房子或任何政治或经济优势的女人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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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一对夫妇既没有母本婚姻也没有新本地婚姻,他们会分开居住,由丈夫探望妻子。

即便夫妻同居,也未必同居一室。这意味着丈夫和妻子,无论是同居还是分居,都不一定彼此保持密切联系。虽然丈夫可以与妻子面对面会面,没有任何遮挡屏幕,但面对面的会面对于沟通来说是不必要的。

如果不是更方便,夫妻之间用纸条和诗歌来交流肯定更有美感。但即使在交流中,双方也有充分的机会生活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

丈夫在拜访和接待任何他喜欢的人时,很容易避开妻子的目光。虽然大多数家庭的情况可能并非如此,丈夫和妻子很可能只是熟人而已。

由于这种物理距离以及夫妻之间可以轻松避免彼此的关系,我认为平安婚姻制度并没有培养爱情关系,反而鼓励了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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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相较于平安时代的日本,唐朝在婚姻的礼仪,以及离婚的手续上都要正规许多,当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女性在封建时代的低下地位。

在律令结构下,无论是日本女性还是中国女性,她们都没有选择丈夫的权利,大多数时候都是被家里包办,她们是那个时代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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