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家六口遭遇火灾老公跑了(浙江一女子因情感问题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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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是无可理喻了,我不好过,大家都不要过了”浙江杭州,发生了一起令人关注的纵火案件:当地某小区内一栋3层民房发生火灾,消防员赶到现场2小时扑灭,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民警将纵火女子袁某抓获。袁某因情感问题一时生气,购买4桶柴油,又拿了酒精倒在家中,用打火机将3层民房全部点着。经了解,该户人家去年因情感纠纷将房子点着过1次。目前,袁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素材来源于中国网资讯,笔者稍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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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真的是不管不顾了!自己生气还要牵连别人!动不动就做出放火焚烧这种过激的举动,不管什么时候这也太疯狂了,火势控制不住殃及邻居怎么办!这么极端的人有点可怕…

其实,站在案外人角度来看,出现类似情况,可能是事出有因,比如说之前因为家庭矛盾,或者感情矛盾,没有得到及时疏导,不过即使如此,我们也不能因为找理由、找借口,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嫌疑人袁某因为情感矛盾,不能正常处理好自己的心理压力,几番三次纵火,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并且对邻居家里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损失有关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构成纵火罪了。

实际上,本案中由于嫌疑人袁某客观上实施纵火行为,有关行为有可能被评价为故意杀人罪、纵火罪。司法实践中,放火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起来有时比较困难,主要是因为这种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也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可能也造成了人员的伤亡以及房屋、财物的焚毁。

应当明确,放火罪与此种故意杀人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及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采用放火的手段杀害特定人,并可能焚烧了被害人的房屋、财物,但不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或者不可能造成不特定范围内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则不构成放火罪,而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危及了公共安全,则应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本案中,用客观行为来看,嫌疑人袁某因情感问题,购买4桶柴油,又拿了酒精倒在家中,用打火机将3层民房全部点着。

并且,就实际危害后果而言,此次起火造成自己家中及附近邻居家中财产损失,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嫌疑人袁某实施纵火行为并非出于危害他人不特定生命财产故意,而是为了发泄不满,报复他人,有关行为应该被评价为放火罪。

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如果嫌疑人袁某构成放火罪的,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当然,本案中嫌疑人袁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而且从案发原因来看。是因为家庭矛盾纠纷引起,并且被害人对其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情节均可以作为从宽量刑因素进行考虑。

其实,正如很多网友所说的,可能袁某心里的怨气应该不是一天两天了,假如有人在身边,能及时开导她,听取她的心声,疏导她的心情,可能不会有这种悲剧的发生吧!也希望她能以此为教训吧,在监狱里面好好接受改造,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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