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回家看到父亲断绝父女关系 父亲和女儿想断绝父女关系
今年年初,电视剧《都挺好》火遍大江南北。电视剧中,由于母亲严重的重男轻女行为,极大伤害了苏明玉的感情和利益,她一气之下声称与苏母、苏父断绝母女、父女关系。如果搞个投票,估计观众都会从朴素的情感出发投苏明玉一票。
但这种声明在法律上真的有效吗?
今天,
我们用一个真实的案例,
从法律的角度来聊一聊,
亲子关系是否可以断绝。
8月的一天
七旬老人阿明来到法院
要求断绝与女儿小红的父女关系……
阿明
我因经济困难想办理低保,但有关部门审核后发现我女儿小红收入较高,说我不符合办理低保的条件。目前,我与40多岁、智力残疾的儿子共同生活,父子俩每月仅靠村里发放的500元补助款艰难度日。如今,我眼睛查出问题,如不及时治疗将有失明危险,所以迫切要求断绝父女关系以达到办理低保的条件。
立案人员
大伯,您这个案子我们没法受理……
阿明
为什么不能受理?我们父女关系一直不好,女儿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女儿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我一概不知,女儿的收入情况也是在办理低保时才得知,这样的父女关系为什么不能断绝?
立案人员
大伯,亲子关系没办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除……
说法
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自出生即产生。这种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因此声明断绝母女、父女关系并没有法律效力。
得知亲子关系
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除
阿明变更诉请
要求女儿小红支付其赡养费
——治疗眼疾的手术费用20000元
和每月生活费950元
承办法官多方努力
终于联系上小红
然而
小红口中的父亲阿明
完全是另一副模样……
小红
父亲自我年幼时起便好吃懒做,从未尽过父亲的责任。母亲也因父亲多年来的辱骂、殴打,在我刚上小学时便与其离婚,之后我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直至爷爷奶奶去世。父亲从未意识到自己的错误,非但不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还啃老、虐老。我为阻止他对老人施虐,多次被他打骂,他甚至曾手持菜刀在村中追打我,幸好被沿途村民制止。如今,我凭借自己的不懈努力成了一名企业高管。而父亲却因常年好逸恶劳、挥霍无度,连爷爷奶奶去世的安葬费都无法承担,甚至还变卖了爷爷奶奶留下的老房,如今已穷困潦倒,连正常生活都无法维系。我常私下给弟弟一些生活费,但让我赡养这样的父亲,我坚决拒绝。
说法
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断绝亲子关系,相反,法律规定了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这些义务是不能逃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可能触犯遗弃罪。刑法中也规定了: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父母子女之间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使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子女仍要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同样,除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或者存在法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之外,子女仍然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
承办人通过向同村村民、村干部了解情况后,得知小红所述基本属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能因阿明未履行对小红的抚养义务而免除小红的赡养义务。于是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还邀请该村干部合力做工作。
经过一次次的释法说理,阿明从开始的言之凿凿到后来的自知理亏,终于意识到自己对女儿、对家庭的亏欠;小红也从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意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用。
(文中人物为化名)
小红遵照法律规定履行了赡养义务
阿明的养老问题解决了
但父女间的隔膜不会轻易消融
幼有所养,老有所依
多么美好的愿景
希望
在养和依之间流动的是爱
而不仅仅是责任和义务
来源:海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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