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五)
接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四
13、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3.1计价资料
13.1.1发承包双方应当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3.1.2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但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己按口头指令完成施工的除外。
13.1. 3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3.1.4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3.1. 5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
13.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己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己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13.2计价档案
13.2.1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3.2.2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3.2.3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3.2.4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电子文件应满足标准数据接口的相应要求。
13.2.5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3.2.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
13.2.7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并盖章后方可交接。
14.0.1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标准附录B工程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14.0.2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
14.0.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B.1、C.1、D.]、E.1,E.2、E.3、E.4、E.5-1或E.5-2、E.6、E10,G.1,G.2、G.3、G.4;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工程师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4.0.4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过程)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
1)最高投标限价使用表格包括:B.2,C.2,D.1,E.1,E.2、E.3、E.4、E.5-1或.5-2、
E.6、E10,G.1、G.2.G.3、G.4: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B.3、C.3、D.1、D.2、E.1、E.2、E.3、E.4、E.5-1或E.5-2、
E.10.G.1、G.2、G.3、G.4;
3)竣工(过程)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B.4、C.4,D.3、E.6、E.7、E.7-1,E.7-2、E.7-3、
E.8、E.9-1、E.9-2、E.9-3、E.9-4、E.10、E.11、F.1、F.2、F.3、F.4、F.5、F.6、F.7、G.1、
G.2、G.3、G.4。
2 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竣工(过程)结算,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 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等。
14.0.5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A.1价格指数调查法
A.1.1 价格指数调查公式。因人工、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标准附录G的表G.3,并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A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l、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个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波动幅度的,基本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
以上价格指数调查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测算确定其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责表中约定,承包人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价格指数的来源或确定方式方法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A.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A.1.3 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A.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A.1.5 当变值权重未约定时,人工费、可调主要材料的变值权重宜采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相应权重比例。
A.1.6 施工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形成多次价格指数的,可采用允许调整的期间内的价格指数平均值,或价格指数与相应己完成工程量的加权平均值,或主要用量施工期间的价格指数作为调整公式使用的价格指数。发承包应约定采用何种方法,或不同情况下采用方法的优先顺序。
A.1.7 单独计算人工费调整价格差额时,应将除人工费以外的费用均列入定值权重的方式计算。单独计算材料费调整价格差额时,应将可调差材料以外的费用列入定值权重的方式计算。
A.2价格信息调查法
A.2.1价格信息调查公式。因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标准附录G的表G.2,并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ΔP=(ΔC-Co×r)×Q, 其中|ΔC|>|Co×r|
ΔC=Ci(i=1,…,n)-Co
式中:ΔP——价差调整费用,系按调价周期计算的当次费用;
ΔC——材料价格差;
Co——基准价,指发包人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时所采用的市场价格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项目所在地级市网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基准价(Co)采用的价格、发布机构和具体季(月)等信息;
Ci——价格信息,指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采购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项目所在地级市网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
Q——调整材料的数量,指可调差的材料数量,可按图示尺寸确定,施工损耗与预留用量不予考虑。可调差材料数量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的,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细化明确;
r——风险幅度系数。当AC>0时,r为正值,当AC<0时,I为负值;
i——指釆购时间。
以上价格信息调查公式中的基准价(Co)采用的价格、价格信息的来源及其确认、可调差的材料数量的确认、风险幅度系数的确认等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情况测算确定,并在招标文件明确,承包人有异议的,应在投标前提请发包人澄清或修正。价格信息(Ci)应首先采用经发包人核实的,有相应的合法支撑依据的实际釆购材料价格,分批釆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A.2.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价格信息或者发承包双方争议较大的,可暂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A.2.3材料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标准附录G的表G.2,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釆购材料前将釆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釆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及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格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其他略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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