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鱼无证销售处罚依据什么(洛阳一商户卖假冒金龙鱼调和油被判3倍赔偿)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老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一名商户销售22件假冒的金龙鱼调和油,法院判其按消费者所购油的3倍价款增加赔偿,共计17336元。
消费者:22件食用油全是假的
市民张女士的家人是开餐馆的,用油量大,平时要一次性买很多油。2016年9月7日,张女士来到老城区一个农批市场,从商户任某处购买了22件金龙鱼调和油,总价4334元。把油搬回去之后,张女士的家人发现这批金龙鱼调和油和以前的外包装不太一样,看起来很像是假的。张女士的家人随后找到工商部门反映此事,市工商局老城分局联系益海(周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对方出具的检验证明书显示,张女士购买的金龙鱼调和油冒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
商户:已被工商部门处罚过,拒绝赔偿消费者
综合任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市工商局老城分局对任某行政处罚5000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然而,张女士随后找任某索赔时,任某认为他已经受过工商部门的处罚,不愿赔偿张女士。张女士一气之下将任某诉至老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认为,任某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商标,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后,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将被起诉状交给任某,并登报声明。
法院:售假商户增加3倍赔偿
审理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他们在对任某履行告知义务后,任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材料,且拒不出庭。不过,任某未出庭并不影响法院依法做出判决。
法院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在本案中,被告任某销售的商品假冒他人商标,存在欺诈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张女士要求被告任某赔偿损失1733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市民,买东西时一定要注意索要发票或者收据,这是维权的基础。发现自己所购商品异常,可与商家协商解决,或直接拨打12315请工商部门介入,借助权威部门或厂家对商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会更有利于维权。
(洛阳晚报首席记者 王博东 通讯员 申文娟 刘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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