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特困人员新认定标准扩大)
大河网记者 臧小景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基本民生保障的重要责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的重要举措9月3日,大河网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已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特困人员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特困人员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
大河网记者 臧小景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他们提供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基本民生保障的重要责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的重要举措。9月3日,大河网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已印发《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何要出台新的政策办法?与以往对比,有哪些变化?办理流程都有哪些?如何看待这份新政?为此,大河网记者采访到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为大家一一解读。
【原因】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目的是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说,“近日,河南省民政厅积极回应困难群众迫切需求和地方实际工作需要,出台《认定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让救助供养政策惠及更多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有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变化】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简化优化认定程序
根据最新规定,这次新修订的《认定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后,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2017年3月6日河南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特困人员排查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新的《认定办法》共七章,包括总则、认定条件、 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终止救助供养、附则。
与以往对比,新修订的《认定办法》有哪些变化?针对这个问题,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称,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适当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二是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变化一、适当放宽了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明确。
1.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
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的基础上,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三类情形的残疾人作为“无劳动能力”情形。
2.进一步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
规定特困人员的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状况,且收入和财产的核算办法参照《河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基层认定“无生活来源”提供了依据,更具备操作性。
3.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
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其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4.适度放宽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范围
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变化二、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
缩短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1.优化特困人员认定程序
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下放到乡镇(街道),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责任,提出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的具体措施。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视情组织民主评议,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
2.增加老年人与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档级的衔接
对于已按照《老年人健康能力评估》评定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的老年人,可分别认定为特困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类别,简化评估程序、减少重复评估,便于基层操作。
【办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备好这些申请材料
根据《认定办法》,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认定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对确认的特困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将经调查核实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意义】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称,“新修订的《认定办法》将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针对部分市县在‘村改居’过程中出现的公共服务不配套、搬迁群众因生产生活方式转变而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提出了解决措施,推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乡统筹发展。”
“另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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