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财产继承法顺序(户绝代位遗嘱)

说到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很多人脑海中就会浮现出“三从四德”、“男尊女卑”和“夫为妻纲”等等词汇,而这些词汇也都反映出了当时女子地位的低下。在先秦时代,其实那个时候妇女的地位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周朝或者是儒教的出现,就使得女子的地位逐渐开始下降,到了周朝时期女子的地位就已经变得卑下了。秦汉时期女子的地位又得到了提高,秦代女子在某些方面也能够享有男子的权力和地位,西汉时期也经常能够看见女子再嫁这一现象。但是即便再出众再优秀的女子,也避免不了需要依附于男权主导的地位,秦国时期的芈月以及西汉皇后卫子夫就是再合适不过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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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女子

唐宋时期,这个时期女子的地位有着很复杂的关系,唐朝时期由于受到女帝武则天的影响,女子的地位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到了南宋时期,社会上就兴起了一种世人熟知的陋习——缠足。经过学者的考证,表明了缠足开始于北宋后期,经过元、清时期的发展进入鼎盛时期。但是虽然南宋出现了缠足的情况,却并不代表着女子的地位卑贱,其实在宋朝女子就有了法律意义上的保障。唐朝时期女子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高,但是也没有明文规定女子能够继承财产,而在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中,却规定了女子也可以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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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时期女子画像

无论什么年代,财产的划分以及继承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民生问题,那么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是怎样的呢?

纵观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会发现大部分都是宗祧继承,即宗法继承,根据血缘、辈分等关系来继承宗世系的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发展到经济和文化的高度发展的宋朝时期,就由此衍生出了很多新的观念和特点。从某一个角度来说宋朝的宗祧继承制度在继承的原则、范围等等方面都产生了影响,另一个角度上来看宋朝的继承制度中慢慢变成了以财产制度为主。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十分特殊的朝代,在如此特殊的朝代之中,其财产继承制度也相对应有着其他时代所不具有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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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时期的民生

特别的户绝继承制度

说到宋朝的继承制度为何于其他朝代都要有所不同,就要先讲到这“户绝”。宋朝时期户绝家庭非常多,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就一定要改变,为这些户绝家庭考虑到方方面面。

何为户绝?《唐律疏议》卷十二之中对于“户绝”这一词有着这样的记载:“无后者,为户绝。”由此这一词可分为两种含义第一种是家中父系关系没有男性继承人,也就是没有嫡子、庶子、嫡孙、庶孙。第二种则是作为国家中纳税单位——“户”的消失,如家中有男性则称为“男户”,无任何子嗣并且还是寡妇的家庭就被称为“女户”,等到女性逝世了之后这个家庭就被称为“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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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乐业的宋朝百姓

在宋朝,考虑到这些户绝家庭,国家就拟定了两种制度:立继和命继。所谓立继指的是家庭有寡妇且并无子嗣的情况下,寡妇可以选择过继一个子嗣来继承财产。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八《户婚命继与立继不同》中就记载着这样几句话:

“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

前几句话即立继,后几句话就是命继。所谓命继,指的是若某一家庭之中没有父亲也没有子嗣的话,可以选择丈夫家中的近亲来指定一个子嗣继承财产。但是立继和命继之间也有着差异,即立继者如同亲子,享受同样的继承权。而命继者只能够继承所继之人的一部分遗产,其余则:

  • 命继者,只得财产的三等分之一。
  • 如有在室女,则得遗产的四分之三,四分之一给继子;
  • 如有归宗女,继子得五分之一。
  • 如只有归宗女,归宗女得二分之一,继子得四分之一,其余入官。
  • 如只有出嫁女,出嫁女得三分之二,其余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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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女子忙碌的场景

公平的财产分配原则

在宋朝初期颁布的《宋刑统》载唐户令云:“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当时“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制度的最基本原则,不分嫡庶、长幼。但是对于女子而言,如若女子非户绝之家除去获得“嫁资”外,并无财产继承权。到了南宋时期,财产分配制度就变为了“诸子均分,女得其半”,由此可见女子的在财产继承上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简单来说就是女子拥有了继承遗产的可能和资格,虽然在适用之中还有着很多限制,但是对于女子来说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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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河图》部分场景

相对的代位继承制度

此外,对于继承制度,宋朝还规定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以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分。”简单来说就是八个字——“子承父分,妻承夫分”,即儿子在情况允许之下可以继承家业,而妻子也能够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这两者之间也有着差别,相比较之下“子承父分”是没有任何限制和条件的。而对于“妻承夫分”,就是指代让寡妇暂且将丈夫的遗产进行保管,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财产继承权。在《宋刑统》准《户令》之中有着这样的记载:

“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脾、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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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繁荣发展的宋朝

合理的养子继承制度

对于生活在宋朝的养子来说,从“三岁产已下即从其姓,依亲子孙法,亦法令之所许”中可见两点,一是有养子在的家庭就不能被称为户绝家庭,第二满足条件的养子在继承遗产的方面上就享有和亲生子同等的权利和资格。养子也被分为两种:收养和抱养,这两者之间同样也有着差别。抱养子也就是俗话中的“过继”,先被遗弃后被收养的则属于收养。如果被收养和抱养之子从养父的姓,则拥有和亲生子等同的地位和权力,也就能够有资格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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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见皆是宋朝美景

新型的遗嘱继承

宋朝的遗嘱继承制度十分的完善,在遗嘱继承的范围、合法条件上都有着明文规定,甚至还有着遗嘱财产税,就比如说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之中就收录了很多宋代的的判词。此外在《宋刑统》《丧葬令》之中有着这样的记载:“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并依遗嘱施行。”可见在宋朝时期遗嘱继承十分的广泛,并且这种广泛还具有法律效力。同样的,宋朝的遗嘱也分为了两大种类一是以遗书的形式,二是以口述的形式。这两者相比较来说,自然是遗书的法律效应更大一些。此外,在当时遗嘱的继承人并没有特别的限制,无论是否是法定继承人,都能够继承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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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荣昌盛的宋朝

宋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

最显而易见的影响就是女子在宋代财产继承制度之中的地位,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通过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当时女子的地位和权力达到了顶峰,由此也可见宋朝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之高。不得不说,宋代的财产继承制度也确实收获了良好的效果,使得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之中能够和百姓在观念上达成一致。在宋代,还有一个特殊的体现就在于分离了原有的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这也恰恰彰显了宋代的独立和特别。再加上宋代既传承了原有的法定继承,也开辟了遗嘱继承,这也是宋代打破常规的另一个改变和变化,同时也是宋代在保持权力和义务上一致,以及财产观念上的高度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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