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和投标单位串标(关于同品牌生产商和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的认定)
案情描述某计算机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A、B、C三家公司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经初步评审,发现A公司与B公司分别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计算机的生产厂家和代理商,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代理和投标单位串标?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代理和投标单位串标
案情描述
某计算机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A、B、C三家公司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经初步评审,发现A公司与B公司分别是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计算机的生产厂家和代理商。
评标专家对A、B两家公司是否进入下一评审环节产生争议。部分专家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文限制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生产厂家和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本标段投标,A、B两家公司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可以进入下阶段评审;部分专家认为,A、B公司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生产厂家和代理商,两者之间难免存在利害关系,容易有串标嫌疑,为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应予否决两家单位投标。
焦点问题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生产商和代理商能否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法律分析
(1)在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生产商和代理商可以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对本案的情形并无明确限制性规定。此外,《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中载明,“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1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从该答复中可看出,即便要求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1家投标人,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
(2)不能仅因关联性就随意认定投标人具有串标嫌疑。
对于部分专家意见中由于两家关联性可能带来的串标风险,笔者认为,两家单位作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生产商和代理商,其利害关系难有界定,在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认定其有串标嫌疑,因此也不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1]中关于串通投标的相关规定。
综上分析,在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生产商和代理商可以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
实务提示
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生产商和代理商可以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在采购项目中,为避免生产商和代理商之间可能串标行为的发生,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说明。在制作招标文件中,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细化招标文件的内容,尽可能避免每一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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