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公司法公司小宪法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发起人制定,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该规则具有内部约束性同时又具有契约性的特征,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属性的公司自治规则,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
一、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发起人制定,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规则。该规则具有内部约束性同时又具有契约性的特征,公司章程是一种具有契约属性的公司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行为要件,为公司提供行为、活动的指导,也是公司对外表明资信的证明,同时也是公司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
二、 公司章程记载事项依据法律对记载内容有无明确的规定,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一) 必要记载事项
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必须要记载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意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公司章程将无效。公司章程绝对必备的事项基本相同如公司的名称、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和股东信息等。具体事项参考《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二) 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必要记载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办人认为有必要载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可以包括:
(1)股利分配:增资有限认缴;
(2)股权转让的条件;
(3)股东身份的继承;
(4)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与程序等;
(5)董事会的产生及任期等;
(6)监事会的职责与程序等;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指公司章程经历登记生效之后,增加、删减或改变公司章程的内容。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的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的修改不得删除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非经股东同意,不得变更股东既得的权利,不得给股东设定新义务;非经股东一致同意,章程修改不得为部分股东设立新权利。
四、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公司是资合与人合的结合体,有限责任公司更强调公司的人合性,股东协议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约定冲突时,建议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一)股东间内部产生的纠纷
(1)当股东间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若协议、公司章程列明了优先解释顺序,按照约定适用;
(2)当股东间协议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且未列明解释顺序,以后签署生效的文件为准。
(二)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
(1)针对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以章程约定为准;
(2)若章程列明适用股东间协议,则以股东间协议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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