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罚措施(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被训诫)

社区矫正对象的处罚措施(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规定被训诫)(1)

“我知道错了!不会有下次了!”休宁县万安镇辖区内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心存侥幸,私自外出被发现后,第一时间被传到社区矫正室接受训诫教育。

该名社区矫正对象叫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在休宁县司法局万安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近日,程某心存侥幸,未经过审批,私自离开执行地,被万安司法所核查发现,第一时间将其传唤到社区矫正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训诫谈话,警示其应该遵守的有关法律规定和违反监管的法律后果,告诫其要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摆正位置,遵纪守法,日常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

谈话后,程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规定。

训诫是《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新增加的一项处罚措施,主要适用于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轻微的行为,目的在于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正,体现了社区矫正以教育帮扶为核心的思想。休宁县司法局遵循“发现、调查、处罚、教育”的程序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既规范执法流程,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又突出教育效果,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通讯员 程正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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