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休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调休和补休有啥区别)
每个工作日
小编都会得一种叫“不想上班”的病,
两眼昏花
感觉身体被掏空......
放假调休!
一听到放假两个字
就开心到耳朵竖起来!
但是...“调休”是什么意思?
是休了以后要调回了上班的意思吗?
它和“补休”又有什么区别?
什么鬼?
心好累......
小编查遍相关资料,
吐血整理出这篇科普文,
帮大家弄清楚跟我们息息相关的
“调休”和“补休”!
调休
调休,从文义解释看,是调整休息时间的意思。从我国现行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企业有权调整企业内部的休息时间。
国务院针对全民的“调休”
国家级的“调休”,其实主要用于节假日挪假,是指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这和“补休”性质是不一样的。“调休”是国家利用公权力直接改变了公休日的日期,将一个不属公休日的日期直接改为公休日。
地方政府的“调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也会采用“调休”方式,当然,工作时间的改变,原则上需国务院批准同意才行,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
比如,2016年G20杭州峰会于当年的9月4日至5日在杭州召开,为确保与会各国代表团顺利抵达和离杭返程,尽量减少对全市交通和市民出行的影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杭州市政府决定将9月1日至9月7日调休放假共7天。
企业内部的“调休”
特殊工时制中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以采用调休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补休
补休,顾名思义,是弥补休息时间的意思,是指该休息而未休时,事后用其他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
“补休”的主要用途
法条规定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补休”写入法律,《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所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来弥补劳动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法律答疑
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也可以用“补休”方式来弥补吗?
《劳动法》并未规定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补休”,只规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补休”,请看《劳动法》完整条文: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因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个别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补休)。
“补休”的例外用法
国务院在最近两年的节假日安排通知中,也用了“补休”这个词。比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中,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5月2日(星期一)补休” 。
看到这里,大家千万别搞糊涂了,这里的“补休”不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休息日“加班补休”,是因为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正好撞上了公休日,则在工作日补上休息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从大体上看来,我国职工的休假通常有法定休假日、年休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病事假、产假等。
【带薪年休假】
职工一年一次的带薪假期。
【病假】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给予3—24个月的医疗假期。
【探亲假】
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但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
【婚假】
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产假】
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丧假】
直系亲属死亡时,单位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职工的假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