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唱歌合拍版(好久不见侵权了吗)

我们先来看一则新闻:

80后女作家九夜茴起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前,海淀法院判决《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停止使用侵害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内容,金狐公司赔偿王晓頔100万元及合理费用4940元并赔礼道歉,梦幻星公司就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搜狐公司就其中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匆匆那年唱歌合拍版(好久不见侵权了吗)(1)

案件基本事实是这样子的:

王晓頔(笔名:九夜茴)创作了小说《匆匆那年》,2008年出版图书以来,广受读者欢迎。九夜茴在2013年6月创作完成《匆匆那年》小说续作——该小说“番外”。

使用其他作品人物名称是否侵犯版权?

与此问题类似的还有其他影视作品的名称,是否构成侵犯其版权?

判断是否侵犯版权的关键是看该人物名称或影视剧名称能否表达较为完整的独创性思想,能否构成作品。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人物名称或影视剧名称是很难构成作品的。

本案中由于《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要人物名称无法表达较为完整的独创性思想,不构成作品,《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中使用方茴等五个人物名称不属于对作品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对《匆匆那年》小说版权的侵犯。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比如温瑞安与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中,法院判决书认定:“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是贯穿始终的灵魂人物,他们不只是五个人物名称,而是经精心设计安排,有着离奇的身世背景、独特的武功套路、鲜明的性格特点,以及与众不同的外貌形象的五个重要小说人物。

这五个人物构成了“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基石。作者围绕这五个人物以及关系创作出了众多“四大名捕”主题的传奇武侠故事。这五个人物也成为“温派”武侠经典的重要纽带,为作者数十年来坚持不懈的演绎创作提供了人物主线。因此,五个人物为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承载了“温派”武侠思想的重要表达。温瑞安对其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体现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侵犯版权?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部分涉案内容主要还原了《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对应内容,而金狐公司仅取得了《匆匆那年》的改编权,并未取得《匆匆那年》小说“番外”的改编权。

金狐公司擅自将涉案部分内容改编、拍摄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剧中的对应内容,没有为九夜茴适当署名,并许可他人将该剧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九夜茴对该小说“番外”中涉案部分内容的版权: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侵犯了《匆匆那年》小说版权?

侵犯改编权有严格的法律认定,《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仅使用了《匆匆那年》小说中的五个主要人物名称,但故事内容并未在《匆匆那年》基础上进行改编创作,不构成对《匆匆那年》小说改编权的侵犯。

匆匆那年唱歌合拍版(好久不见侵权了吗)(2)

涉案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匆匆那年》小说为知名小说,其小说名称“匆匆那年”可以认定为该知名小说特有名称。《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未经许可,在名称中使用“匆匆那年”,足以使人误认为该剧经九夜茴授权改编自《匆匆那年》小说,或与该小说有关,该行为属于仿冒九夜茴知名小说特有名称的行为。

同时,由于《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不属于对《匆匆那年》小说的改编,故片中冠以“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属于虚假宣传。

目前影视圈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类型主要有:蹭知名小说作品名称、作者、主要人物角色、影视剧名称、游戏等进行影视剧命名、宣传营销。法院在涉及影视圈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中基本能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是判赔的数额还比较低。

匆匆那年唱歌合拍版(好久不见侵权了吗)(3)

影视公司如何防止此类法律风险?

目前,影视公司面临的此类诉讼风险主要有涉嫌抄袭、侵犯改编权、侵犯其他版权、不正当竞争等,影视创作发行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张春杰律师曾担任几十家影视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为防止发生本案中的法律风险,建议影视公司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对作品进行改编的,应取得相应的改编授权,如本案中买了原著的网络剧改编权,并不意味着有了番外篇的改编权,番外篇是独立于原著小说的不同作品,如果要进行改编拍摄,当然需要重新购买版权。

其次,出品方应尽可能争取更多的版权授权,比如更多类作品的改编权、多次改编权。本案中片方能否在网络剧《匆匆那年》基础上,自行改编拍摄成电影版《匆匆那年》或其他作品呢?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否则这个也是不可以的,原小说的版权仍在作者手里,在改编作品基础上再进行改编演绎的,仍然要经过原著版权人的同意许可。

再次,如果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应注意新作品内容、故事情节完全与原作不同,否则涉嫌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最后,在影视剧宣传阶段,特别是影视剧名称和宣传海报中,应尊重事实,切勿随意虚假宣传,对外宣传应经过相应的授权。当然如果是第三方公司或媒体擅自夸大虚假宣传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作者张春杰律师,如转载请注明原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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