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法律知识大全(如何对证据进行认定)

小何是新聘任的兼职仲裁员,在审理一起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产生疑问。他想知道在庭审实践中,如何对证据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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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认定是指仲裁员在仲裁当事人的参加下,就当事人举证、质证所涉及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合法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从而对其需证明的事实进行综合考量、确认的过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根据上述规定,在证据认定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一)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者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作出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用人单位以文件的形式作出对劳动者受伤为因工负伤的决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完成,而非用人单位,虽然这份文件是真实的,确实是由用人单位作出,并盖有用人单位的公章,但由于作出主体并没有确认工伤的权力,仲裁委员会不能采信这份文件证据。

(二)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从形式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劳动合同须有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等。

三)取得方式合法。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即证据取得途径、来源合法。证据取得的途径、来源不合法的,不能做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四)程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庭审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开庭前进行过证据交换的证据,经仲裁员在庭审中说明并记录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二、真实性原则

证据的真实性即证据的客观性,一是证据本身应当是真实的;二是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确定的、客观存在的。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

三、关联性原则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条件、时间、空间、必然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主要的联系。例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其中,违反规章制度证据与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应当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提醒】

仲裁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仲裁庭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证据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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