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红胡桃木价格(坎诺漆木就是胡桃木)
家居消费日新月异,在规模和质量上都有很大进步,但在发展的同时,相关问题也层出不穷。《中国家居消费权益保护研究报告(2017—2018)》显示,家居消费投诉事件类型中,质量、虚假宣传和售后服务是投诉的重灾区。
在3·15来临之际,郑州的杨先生就向记者投诉,他去年买了两套家具,商家说产品材质是“黄金胡桃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写着“进口胡桃木”,但产品质量说明书上却写着“坎诺漆木”。杨先生说,这不是忽悠消费者吗?
□记者 龚振 李晓龙 梁露露 实习生 张豆豆 文图
缘起:以为淘到了宝贝2018年4月30日,新装修了房子的杨先生来到郑州福蒙特家居中心,想选购一些家具,转到B馆三楼爱丁堡(英伦)店时,他被店员热情的宣传吸引了。
店员说,店里的家具是全实木的,材质是进口黄金胡桃木,很名贵,而且全部采用木蜡油封面,所以全净味,零甲醛,非常健康环保。现在买还可享受五一劳动节的优惠,能省不少钱。
杨先生知道胡桃木名贵,想必这“黄金胡桃木”更名贵,遂架不住店员劝说,就订购了两套家具,总价2.4万元。
谜团:“坎诺漆木”=“胡桃木”=“黄金胡桃木”?在家具安装好一段时间后,一位朋友看过杨先生眼里的这些宝贝家具后,却提醒他可能上当了。
产品质量说明书中明确该产品主材为“坎诺漆木”
杨先生遂来到爱丁堡(英伦)店咨询,一位姓冯的店员告诉他,“坎诺漆木”就是“胡桃木”,并且是“黄金胡桃木”,非常名贵,给他这个价格都是赔本的。
求证:三木是否为一木?“坎诺漆木”“胡桃木”“黄金胡桃木”到底是不是一种木材?
杨先生上网查知,“坎诺漆木”俗称漆木、印尼漆,属漆树科。木材性质:光泽弱,纹理交错,结构细匀,材质较轻软,强度低,气干密度0.37g/cm3。共有15种,分布于马来西亚、印尼、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中南美洲和非洲地区。
“胡桃木”,中文名和市场名均为“胡桃木”,科目是胡桃科,是密度中等的结实硬木,有良好的热压成型能力。气干密度0.61~0.78g/cm3。生长地区为北美、欧洲、东南亚、大洋洲等地。
“黄金胡桃木”因原产国为巴布亚新几内亚,又名“巴新胡桃木”,别称“非洲胡桃木”“人面子”,属漆树科,气干密度0.55g/cm3。
杨先生说,由此看来,“坎诺漆木”与“黄金胡桃木”虽同属一科,但没有二者系同一种木材的依据;“黄金胡桃木”和“胡桃木”不属同一科,自然不是同一种木材;“坎诺漆木”并非“胡桃木”。
杨先生说,店员不提“坎诺漆木”,只提“黄金胡桃木”“胡桃木”,显然是刻意误导,让他认为这款家具是由“黄金胡桃木”“胡桃木”做的,从而选择购买。
质疑:厂家的“证明”到底有无法律效力?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杨先生来到该店所在区域的郑东新区商都路工商所,投诉爱丁堡(英伦)店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不久,该工商所回复杨先生,该店提交了生产厂家徐州鸿秀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证据,证明他们的家具原材确系进口“坎诺漆木”。同时出具了一份该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签章的“证明”,“证明”称,所罗门坎诺漆木是国际通用名称。国内称为“胡桃木或黄金胡桃木及多种名称”。
商家为杨先生出具的“证明”
杨先生说,看来,在这个厂家眼里,“坎诺漆木”=“胡桃木”=“黄金胡桃木”。
杨先生认为厂家的自我定义没有法律效力,请求工商所让该厂家提供这一说法的官方证据。工商所回复,这需杨先生自己设法提供。
暗访:店员仍在用“胡桃木”揽客无奈之下,杨先生诉诸本报。
本报咨询了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的权威专家,被告知,目前,认定木材名称的权威依据是《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标准》和《中国主要木材名称标准》。从这两个标准上看,“坎诺漆木”没有“胡桃木”“黄金胡桃木”两个中文名。而“胡桃”只是核桃科的“核桃木”“核桃”的别名,根本不存在“黄金胡桃木”这种木材。显然,厂家的“证明”并没有权威依据。
距杨先生买家具已近一年,这家店现状如何?
3月8日中午11时许,记者前往该店暗访。
记者随机询问了一款儿童床的情况,店员便介绍说,这款儿童床使用的材质是“黄金胡桃木”。
记者询问:“黄金胡桃木”和“胡桃木”有什么区别?店员答道,都属于胡桃木,但是种类不一样。该店员还极力宣传该店的家具全部采用木蜡油、全植物油处理,全净味,零甲醛,特别环保。
接着,记者再次询问“黄金胡桃木”属于黑胡桃还是红胡桃时,店员表示,“黄金胡桃木”学名就叫“黄金胡桃木”,产地西非,不属于黑胡桃,和红胡桃差不多。
在整个咨询过程中,店员自始至终没有提“坎诺漆木”。看来,“黄金胡桃木”和“胡桃木”仍是该店的揽客法宝。
律师: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名为“黄金胡桃木”“胡桃木”,实为“坎诺漆木”,到底是否侵害消费者权益?
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尤超杰认为,在本案中,经营者未真实表述家具材料,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尤超杰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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