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表里的加计扣除税额怎么填(17A105000-第26行)

统计报表里的加计扣除税额怎么填(17A105000-第26行)(1)

税收政策要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起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案例1】

某企业属于高危行业,2021年计提安全生产费500万元,2022年实际发生300万元安全生产费用。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500

贷:专项储备 500

借:专项储备300

贷:银行存款 300

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所以2021 年要纳税调增500万元;2022 年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用300万元,要纳税调减。

2021 年、202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如下:

统计报表里的加计扣除税额怎么填(17A105000-第26行)(2)

【案例2】

某煤矿企业2021年开始计提安全生产费,2021年计提500万元,当年5月8日购入防护设备360万元,(不含税),设备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当年6月8日用安全生产费支付安全培训等费用性支出40万元。2022年计提安全生产费200万元,支付安全培训等费用性支出100万元,假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记入制造费用科目,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2021年税会调整

会计处理

(1)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500

贷:专项储备500

(2)购入防护设备

借:固定资产3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6.8

贷:银行存款 406.8

(3)按照固定资产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360

贷:累计折旧360

(4)支付安全培训等费用

借:专项储备40

贷:银行存款40

税务处理

2021年计提未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能税前扣除

计提未用不得税前扣除金额=500-360-40=100(万元)。

已用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360÷120x6=18万元。

已用不得税前扣除的折旧=360-18=342(万元)

已用可以扣除的安全培训费等费用性支出为40万元。

2021年可以税前扣除金额=18 40=58(万元)

不得税前扣除的金额=100 342=442(万元)

应纳税调增442万元

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

统计报表里的加计扣除税额怎么填(17A105000-第26行)(3)

2022年税会调整

会计处理

(1)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制造费用200

贷:专项储备200

(2)付安全培训等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100

贷:银行存款100

税务处理

当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没有使用,不能税前扣除,金额为 200 万元。

本年使用的2021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可以扣除,金额为100万元。

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36万元。

2022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100 36=136(万元)

2022年不得扣除的金额=200-136=64(万元)

纳税调增64万元

202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具体填报:

统计报表里的加计扣除税额怎么填(17A105000-第26行)(4)

闲云财税,您的财税小伙伴!持续更新,欢迎关注!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