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完整处理流程(交通事故处理全流程)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耍赖不给钱,咋办?
有客户咨询我,说父亲被车撞,对方全责,说好了来垫付医疗费,但是对方反悔了,怎么办?
遭遇交通事故,对很多家庭来说,简直就是飞来横祸。动辄数十万的医疗费,一般家庭并不容易负担。这就导致“肇事方逃避垫付,受害方无钱可治”的尴尬境地。
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第一,驾驶人要立即停车,不得逃逸;
第二,迅速报警;
第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抢救伤员;
第四,保护现场并看管财物,轻微交通事故要听从交警指挥,迅速撤离现场;
第五,通知保险公司。
无力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1. 受害方凑钱垫付,秋后算账,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
2.申请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
3.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4.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一、如何申请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药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肇事方可以找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垫付函》,然后让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1万元)。
二、如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1.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扣押肇事方车辆;
2. 提起诉讼,没有诉前保全的,可以提起诉中保全;
3. 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
部分法院关于先予执行的相关规定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91、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认为事实清楚,一方当事人急需医疗费的,可以当事人的申请和受害人治疗的需要,裁定先予执行,由侵害人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六、先予执行问题。
受害人申请先行给付医疗费及生活费的,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依照责任认定及实际情况酌定,宜慎重。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损害,其治疗虽未终结,但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和今后治疗所必需的医疗费用,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力支付,相关保险公司或机动车方经交警部门通知后又未先行支付的,一方当事人凭交警部门的有关证明、医疗单位治疗的有关票据或病情证明等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已发生或医疗机构证明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依法先予执行。如机动车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可在其应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依法先予执行。
内蒙古全区法院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22、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请求法院先予执行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明确;
(3)申请人伤势严重,急需医疗费;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申请人有条件的,可责令其提供担保。
先予执行的数额应适当,一般应以医疗机构证明的当事人治疗必需的数额为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
43、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
2、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先予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以从被执行人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额。
支付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额须经县级或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试行)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
会议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安机关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当事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责任认定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2)公安机关已对该事故进行了调解的,当事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如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调节终结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当事人直接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安机关事后作出责任认定并出具了调节终结书,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会议认为,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除本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外,下列情形也应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受理:
(1)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公安机关出具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书面结论,受害人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费用抢救伤员的当事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持公安机关调解书、调解终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如责任人未预付医疗费或预付的医疗费不足以支付受害人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受害人要求责任人就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先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问题,并不受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节条件的约束,以保证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治疗,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受害人就医疗费提起诉讼后,申请对公安机关已暂扣的肇事车辆或责任人的其他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诉讼保全;受害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受害人申请先予执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予执行。
三、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另外,根据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以比照适用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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