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突发事件及其分工
(一)分类
自然灾害(暴风雨雪、火山爆发)、事故灾难(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新冠疫情)、社会安全事件(聚众打架)
(二)分级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四级
(三)政府部门分工
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的部门:人民政府
突发事件级别 |
人民政府 |
一般 |
县级 |
较大 |
市级 |
重大、特大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事故灾难) |
省级 |
特大(跨省或影响全国的) |
国务院 |
社会安全事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处置 |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1、总体预案: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专项预案: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4、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所有级别突发事件,对危险源、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5、省级和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起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对危险源、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二)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
1、高危行业企业
矿山、建筑施工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放射性物物品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2、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应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三、监测与预警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 |
红色 |
一级(最高) |
橙色 |
二级 |
黄色 |
三级 |
蓝色 |
四级 |
河北发布沙尘暴自然灾害等级为三级
四、政府应急措施
一级、二级 |
三级、四级 | |
1 |
待命状态 |
启动应急预案 |
2 |
调集物质 |
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
3 |
重点单位、部位和设施安全保卫 |
组织评估预测级别 |
4 |
确保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
发布预测和评估结果 |
5 |
发布建议、劝告 |
发布危害警告 |
6 |
转移人员、重要财产 | |
7 |
关闭场所,控制公共活动 |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政府救援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
社会安全事件 | |
责任主体 |
人民政府 |
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实施 |
措施 |
组织营救 |
强制隔离 |
控制危险源 |
控制特定区域 | |
立即抢修公共设施 |
封锁道路,限制公共活动 | |
禁止或限制有关场所 |
加强重点核心机关 | |
调用急需物资 | ||
组织特长人员参与救援 | ||
保障基本生活必须品 | ||
市场稳定措施 | ||
维持社会秩序行为 |
(二)单位救援
六、事后恢复与重建
评估:统一领导的人民政府
恢复、修复:受影响的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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